《司法建构主义的法律概念:德沃金<法律帝国>重述》:
2.1.1解决问题需要阐释学哲学
德沃金将各种旧的法律理论均视为一个类型,都属于在语义学观念指导下的法律概念理论,因为这类理论有问题需要解决,他将此称作“语义学之刺”。它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方面都有不少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即拔掉这个“语义学之刺”,具体办法就是:依据一种新哲学——解释学哲学——来理解法律。中译者将其译为“阐释学”,《司法建构主义的法律概念:德沃金《法律帝国》重述》仍袭用之。
A.语义学之刺
“法律是什么?”对该问题有两个回答:其一,存在一个大致相同的标准,人们据此确定法律的含义;其二,根本不存在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标准,一切相关争议都是一种文字层面的争议。后一种回答显然不能成立。
(两种困境)“要么律师们接受大致相同的标准来判定一项对于法律
的主张何时是正确的,而不管其标准的最初现象是什么;要么根本就不存
在着什么是关于法律的真正的争论或分歧……认为他们之所以有争论是
因为同一个字眼具有不同的意义。这第二种困境似乎是荒谬的。”
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议,大多是理论性的而不是经验性的。理论争议涉及人们的理论观念,采取不同理论之后就会对现实形成不同的认识,哲学家们在此方面有自己的优势。
(分歧主要是理论分歧)“许多争论都是理论性的而不是以经验为根
据的。那些认为必须有些共同规则的法哲学家们试图通过解释来消除理
论上的分歧。”
意见的分歧与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解释有关。这就要具体了解不同的解释类型,它们具体有哪些类型,各有什么特点等等。
不少相关讨论对“语义学之刺”一词比较看重,这一文学性的修辞吸引了过多的注意。在此应该忽略其文学意味而直接表述为“法律的语义学理论面临的困难”,这对讨论真正的问题可能更为有利。
2.1.2阐释及其分类
要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难题,需要采取新方法即阐释学方法。该方法体现为一种阐释性态度。
A.阐释性态度
当人们持一种阐释性态度时,制度就不再是一种神秘的东西,而是人们可以赋予其意义、可以根据自己的阐释展开理解的对象。阐释性态度,就是人们试图以自己的理解来把握制度的意义,进而根据自己对意义的理解来决定要采取的行动。
(分歧的原因与阐释有关)“这种意见分歧也确实存在。之所以如此,
原因在于这些不同的理解是针对与阐释有关的同样事物或事件的。”
作者以关于“尊敬的礼仪”之阐释为例来说明阐释态度。
如果人们有了阐释性态度,就会放弃视传统礼仪为权威的迷信态度,而真正地思考为什么过去的人们要确立某种具体礼仪,它包含什么含义。
“礼仪”是为表达对人的“尊敬”而设计的行为方式,当时代变迁之后,是否还需要坚持传统的礼仪,还是可以调整具体的礼仪方式?在阐释学的认识基础上,显然,人们可以坚持礼仪所包含的“意”,而适当改变表达“意”的那种“形”,从而可以结合目前的社会形势,对传统礼仪有所改变与调整,甚至可以设计一种全新的礼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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