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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4534653
  • 作      者:
    刘霜著
  • 出 版 社 :
    郑州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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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霜,女,1976年10月出生,河南南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意大利刑法学双博士,河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部委员,河南大学欧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意大利圣安娜高等研究院客座教授,河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
  出版外文专著两部:La Responsabilità Penale del Concorso di Persone nel Diritto Penale Cinese与Parte Generale Del Codice Penale Della Repubblica Popolare Cinese。出版中文专著《刑法基本原则问题研究》,获河南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外专局项目、教育部优秀归国留学人员科研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中欧合作项目各一项。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云南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在国外举办多场学术讲座,多次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做大会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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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中的行为问题,是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本书以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为研究起点,全面分析了刑法中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行为理论的传统疑难问题,如无认识过失的行为性、被誉为“刑法理论王冠上宝石”的不作为的行为性、正当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共犯的处罚依据及处罚原则等,进行了阐释和深入的分析论证。
  从行为概念到行为构成,再到行为理论疑难问题的阐释,本书自成体系,又能自圆其说,论证严谨充分,核心观点耳目一新,结论颇具说服力,为我国刑法中行为理论的研究增加了新的角度、新的观点、新的思路和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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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 行为应当具备的主体要件
  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是行为主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因此,行为主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决定主体行为性质的前提和基础。行为主体通过对自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运用,来改变具体的行为对象的存在状态,从而决定行为的性质。
  一、行为主体要件的决定因素
  如前所述,刑法中的行为是行为人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具体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行为的主体要件至少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行为主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二是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对自己行为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与不具有这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两者的行为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
  行为的主体要件以认识因素为基础,行为人认识或应该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才可能控制或应该控制自己的行为。这里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辨认能力,二是行为人的认识内容。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属于主体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不能认识自己的行为,无法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或后果,也就意味着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行为人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就行为人的认识内容而言,应当包括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应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内容。当然,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属于行为主观要件的内容,将在下文单辟一节展开论述。
  行为主体要件还应当包括行为人的控制能力,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控制能力,二是行为人是否有义务对其行为进行控制。行为人是否具备控制能力,是行为人是否承担行为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控制能力,其主体要件也就不具备,也就不能认定其实施的是行为。典型的例子就是意外事件。虽然主体可能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为社会或为法律所不许,但由于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主体要件不具备,其实施的就不是行为,而是非行为事实。而对于行为人是否有义务控制而言,笔者认为是行为的约束因素。如果行为人有义务控制行为使危害结果不发生,但行为人没有控制,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行为人有义务控制自己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采取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当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甚至是主要调整对象。
  此外,特殊主体因特殊的刑事责任能力而负有特殊的刑事义务。行为人是否具备刑法所规定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要受到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限制。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首先要受到生理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少数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行为人所受的教育、训练、经历等也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极大的影响。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就不可能辨认和控制属于专业范围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要受到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的限制。行为人只有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可能具有对某种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特别是对控制能力而言。所谓特殊主体,是相对于一般主体而言,主体处于特殊的社会关系中,因而具有对特殊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由此可见,行为应当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行为的主体要件的地位尤为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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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论

第一章两大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

第一节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

第二节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

第二章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

第一节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之争

第二节对我国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的追问

第三章刑法中行为概念的重构

第一节刑法中行为的重新定性

第二节与刑法中行为相关的概念

第四章行为概念中的"行为人"

第一节传统刑法理论中行为的主体要件

第二节行为应当具备的主体要件

第三节行为主体要件与其他构成要件的辩证关系

第五章行为概念中的"控制或应该控制"

第一节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的主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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