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研究》:
(三)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
根据电子数据证据所发挥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将电子数据证据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电子数据证据本身、附属信息证据与电子数据所处的系统环境中的相关信息。两种分类观点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上稍有差别。
所谓数据电文证据,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例如电子合同的正文内容、聊天信息的内容、视频影像内容等。所谓附属信息证据,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例如Word文档的属性中记录的修改时间、创建时间等信息。所谓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例如硬件规格、软件版本等。
这三种类型的电子数据证据所起到的证明作用是不一样的。数据电文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者待证事实,是主要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类似于传统证据中证明证据保管链的证据;系统环境证据则主要用于在庭审时或者鉴定时,确定选择何种方法展示数据电文的证据。
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是阐述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要求。三种类型的电子数据证据并不是相互孤立存在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具体而言,对于任何一份特定的电子数据而言,这三类数据证据所记录的,正是该电子数据在形成、传递、修改、复制、删除等一系列“事实”发生时在计算机系统中形成的全部信息。因此,按照证据完整性的要求,对证据的发现、提取、保全以及提交的过程,都需要尽可能保持其信息的完整,即保证与某特定电子数据证据有关的这三类证据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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