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市场治理法律制度研究》:
作为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贷款通则》的这一规定将企业间借贷认定为非法。然而法律的禁止并不能消弭客观需求,在民间金融市场中企业间借贷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为了规避制度限制,衍生出种种变相借贷的模式,如签订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租代卖等。这些模式创新的初衷在于规避制度限制,在客观上却影响到了融资关系的稳定性,增加了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难度,损害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秩序。企业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发生于具有某种关联的上下游企业之间,借贷双方基于信息优势和贸易往来开展的借贷活动在风险控制上具有一定优势,借贷利率也更能体现市场真实水平。企业间借贷的需求被《贷款通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压抑,是治理模式供给与民间金融市场需求之间不协调、不适应的表现,是制度对市场的扭曲。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差距彰显了制度变革的价值,近年来逐渐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了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新的治理思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出台的《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指出:“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法律效力看,当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发生冲突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从实际效果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各级法院审理民间金融案件的过程中被普遍适用。按照逻辑关系推理,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在司法活动中如何适用的问题加以解释,是以法律为基础、原点、依据的,是对法律的解释说明,只要某一司法解释没有受到立法机关的否定,其效力来源都是所解释的法律本身,因此,司法解释的效力应当优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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