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立法研究》:
(二)缺乏限制的授权立法体制导致的一系列后果
由于缺乏必要的限制而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背离,我国的税收授权立法体制带来了一系列后果。从这些后果,可以大致看出收权立法体制与税收法定原则的背离程度。
首先,对授权立法缺乏限制,导致了行政部门税收立法权力以及隐藏在税收立法背后的税收决策权力的扩大。我国当前的授权立法采取的是整体授权、空白授权的方式,对于制定税种的目的、程序、内容、范围、期限等都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就使得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相关规定方面拥有了较大的权力。税收决策是税收立法的实体性内容。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的行政机关,既充当了税收的决策者,又充当了税收的执行者,这实质上意味着,在缺少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政府的税收权力在不断扩大。这显然不是税收法定原则所要达到的效果。
其次,缺乏必要限制的授权使得税收立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公众的参与性。在我国现行的授权立法体制下,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在税收条例、规章的制定程序中设置了相应的公众参与程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程序并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一些税收政策的出台,在颁布之前,往往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直到其正式公布实施,民众才可以见到“真容”。这与全国人大立法广泛征求民意的做法大相径庭,是政府相关部门税收权力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这样一来,税收立法活动的民意代表性显然不足,公民的诉求表达和参与机制不能得到有效的支撑,很容易使得税法及其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人民的意志,从而不能很好地体现民意、彰显民情、汇聚民智,甚至会导致纳税人的基本财产权利的损害,使得人们对国家建设方式正义性的信心受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再次,授权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我国立法的原则之一就是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即法律体系应当具有整体的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对于税收立法而言,这种统一性和稳定性尤为重要,因为其不仅关系到税制的公平性,而且直接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我国缺乏限制的授权立法体制下,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税收政策的调整频频发生,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出台的税收政策文件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涉及税收相关的大部分领域。这虽然增加了法律的灵活性,但却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以及税收法律规范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期性,不利于长期、稳定地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也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最后,缺乏必要限制的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征纳双方的合作信赖主义形成了损害。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立法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征纳双方的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人不得肆意变更法律。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而只有在征纳双方都承认税法权威性的情况下,双方的主流关系才会表现为相互信赖、相互合作,而非相互对抗。换言之,只有在社会普遍认可和遵守税收法律的情况下,税收合作信赖主义才能得以贯彻。但在缺乏限制的授权立法体制下,政府主导了税收立法权,行政法规占据了税收法律规范主导地位,税法的权威性以及税收征纳双方的合作信赖主义也遭受到一定的损害。目前社会上偷逃税款行为的盛行便是合作信赖主义丧失的一个直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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