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
对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几大重要内容,即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中国均可以公约的内容为依据。
二、中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具体规定
由于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最新规定,本文在简单介绍我国有关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具体内容时,主要以这两份文件为准。
(一)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总则性问题
1.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主体和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1款规定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主体和范围。第一,据该条款的规定,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依据为条约或互惠原则。这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通行的观点。以条约作为依据,对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来说,比较容易确定,但对互惠原则的理解,却存在诸多困惑。如果把存在对方国家的法院为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案例作为我国为相关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前提条件,要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互惠原则实际上便成为双方开展司法协助的障碍,双边司法协助永远无法启动。实践中,正是因为互惠原则的难以确定,以此原则为依据请求提供司法协助的情况极其罕见。第二,在民商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上,该条款体现了官方性质,即司法协助是司法活动的一种,各国应以司法机关作为活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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