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司法文明建设的历史实践(1931-1959)》:
在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建立过程中,共产党人一再强调形式正义的重要性,认为这是符合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和人们的认识规律。公正的程序不仅是实现正义的保证,而且它们本身就是现实中的正义。早在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时,共产党人就清醒地认识到:“现在政府各部门都成立起来了,这个政府是由游击式过渡到正规式的政府。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有人说这是形式。正规的政府办事就要讲一定的形式,不讲形式,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的。”共产党法律人还从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指出,“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大至山和海,山有山的形式,海有海的形式;小至原子、电子,都有它一定的形式。”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最高法院也多次强调,立法要从实际出发,诉讼要有可操作性,审判要公开。依法办事不仅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实体法,而且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程序法。董必武主政时期的最高法院还特别地区分了形式主义与形式:“司法活动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世界上任何实质的东西,没有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形式主义和形式是两回事。”这里的“形式”,实质就是指程序,即在处理案件中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总之,在早期共产党人的司法理论体系中,司法形式及其公正性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因为“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其共同的目的是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审判程序的规定要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调节审判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保证判决正确而同时尽可能地迅速。有些法院没有认识程序的意义,把它看作是形式问题而不予重视。这种看法同不重视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制度一样,必须迅予纠正。”这完全符合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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