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研究》:
1.中国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房地产税,形成一个由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地产税为主,中央地方有机连贯的税制体系,与已然迅猛发展起来的房地产市场相匹配。所谓“积极”,是指中央政府尽快做出实质性的制度安排,以便后续步骤在各地有序、稳步地推出。所谓“稳妥”,是指设计框架务须理论上站得住,程序和操作层面上行得通,政治上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的长期可接受性。
2.中国房地产税的设计,要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平,同时充分考虑经济效率和税收征管的可行性。所谓“公平”,是指纳税人不管对此税种看法如何,都承认税负合理,与个人拥有的房产价值吻合,与高中低财富拥有者相比尤其如此。具体到房地产税,公平是对全部纳税实体的、超出特定时段的,是最广大的纳税人经过几个纳税周期的经历和比较之后心悦诚服的、持久的感受。所谓“效率”,是指最大程度地避免造成纳税人的行为扭曲。
我们认为:平衡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宽税基、少豁免是最好的选择,可以极大地促进税收征管,有利于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发达经济体的长期实践证明,针对某些特定群体的减免或差别税率,其动态结果并不公平,随着时间推移,不公平的程度还会加速放大,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房地产税作为受益税,其公平性不必体现在减免或区别税率,而是平等待遇、规范评估和划一征管。在这个意义上,房地产税的公平是与效率并行的,二者之间相减效应远没有传统理论推导的那么大。从政策设计的角度来说,就是不要企图把社会福利政策与税收政策相混淆;二者务须区别对待,分开实施。房地产税是财政政策,与社会政策如福利、再分配等需要明确区分,分别设计,区别执行,不可混在一起;否则哪一边都不伦不类,效果无从谈起。
3.在国家层面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房地产税为地方税,授权省级和地市级立法机关通过相关地方性法规,征收地方房地产税。这里所讲的“地方”,特指区县及以下基层政府,①它们承担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占总量的70010以上。各省市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房地产税法》和自身经济社会状况,制定符合本省、本地市的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和《征收办法》,决定所有相关细节,包括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税基、税率等等。
全国人大、省及地市级立法机关可以考虑在《房地产税法》和《实施细则》通过、公布后,至该税法和细则生效之前,设立2-5年的空当,为征收前的导入期。在导入期内,相关企业、家庭和个人可以根据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税实施细则及征收办法,对各自名下的投资和房地产等做出合法、合理、市场化的调整,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减少因新税实施、投资或消费主体财务安排衔接不畅造成的损失。同时,地方税务部门有时间做充分的技术和管理准备;新成立评估部门做翔实的房地产评估和登记注册。
4.中国开征房地产税的直接目的,固然是为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筹集稳定可靠的自有财源,间接和最终目的是多方面的,有利于从多个维度促进和改善地方治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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