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纲》:
(2)在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构建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灵魂。首先源自古老的“法锁”观念。这似乎使人容易联想到手铐、脚镣、枷锁、牢笼和监狱——如果说它们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一种物质有形的“法锁”,那么“刑事诉讼”在国家和社会制度中何尝不是一种抽象的“法锁”呢?那么,我们不妨这样来形象地看待现代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一系列具体的刑事诉讼法上的“法锁”连接而成的法律锁链,再由这些法律锁链有机地组成系统完整的法律锁链网络。然而,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网的疏密程度,不仅取决于法律锁链的数量和严密程度,而且还取决于法锁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现实的制度实践,必然要求抽象理论的科学支撑。也就是说,科学严密的刑事诉讼立法,、必然要求理性精到的“法网编织术”。这就是实践对理论的客观要求。通俗地说,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就是关于法网编织术的学问。其次,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内容而言,刑事诉讼主体、客体、目的、行为和结构等基础范畴、辩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等基本原则、诉权理论和诉的理论等传统诉讼理论,以及包括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等环节在内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都体现着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
因此,笔者主张,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重要核心理论之一。记得我国一位著名民法学家在其主编的经典——《民法学》教科书中曾经这样描述:一部民法学就是一部民事法律关系学。同理,笔者以为,刑事诉讼法学又何尝不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呢?!这恰恰也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范畴理论品性的真正所在。同时,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理性化的重要契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范式转型的关键。就此意义而言,也唯此法律关系理论方得为解开刑事诉讼法学之“哥德巴赫猜想”——刑事诉讼本质之谜的金钥匙。这也使得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国家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中必将发挥更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价值。
(二)、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中国出现肇始于19、20世纪交替前后对德、法和日等传统大陆法学说的借鉴和移植。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自1949年始,我国法律学说逐渐开始学习苏联理论,并完全否定传统既存的几乎所有学说。整个刑事诉讼理论开始抛弃传统“诉讼主义”的基本立场,并沿着广义诉讼学说的理论路径演化发展。尤其是自1979年我国制定首部刑事诉讼法典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学说主要沿着概念法学和注释法学的研究范式不断发展,为司法实践服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急剧转型。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理论的研究范式开始逐渐捉襟见肘,难以满足实践的客观需要。尤其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苏联解体之后,其整个国家上层建筑被彻底否定,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而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理论和实践也都面临着重大转型。这种时代背景直接催生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首次修改。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却仍然在传统理论范式羁绊下故步自封并逐渐僵化。在此后十数年间,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浪潮的发展,我国开始逐渐重视人权保障问题。其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就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典,又于2012年载人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国家上层建筑的逐渐转向也影响着法学理论的发展演化。人们开始逐渐反思传统范式的局限和不足,并将理论视野转向德、日等传统大陆法,以寻求新的发展契机。自此实证化的研究范式逐渐进入人们的理论视野。各种传统学说的碰撞和争鸣促进了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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