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的产生、发展、确立、争议和具体适用》:
继英国之后,美国也正在打击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战斗中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监控技术。公共视频监控的使用正在美国飞速扩展开来,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未对其宪法地位做出确认。但在先前的判例中,美国法院一直认为,公民在公共场所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基于此种规则,我们可以推断,使用“传统”摄像头实施的监控行为将很容易通过宪法的检视,除非政府执法人员在摄像头上还搭载了额外的技术,将其听觉和视觉灵敏度提升至超过人类天生感官灵敏度的地步。即使公民身处公共场所仍然应当享有一部分隐私权,所以,政府执法人员通过人工增强监控摄像头所实施的监控行为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这些隐私权。
例如,当一位公民以常人听不清楚的低声与别人进行私人谈话时,这位公民期待自己的私人谈话不会被电子麦克风所捕捉到,并且这一期待是合理的。当一位公民在公共场合阅读自己的私人笔记时,这位公民同样期待政府不会试图使用高性能望远镜阅读自己的笔记内容,这一期待同样是合理的。对社会公众来说,这些隐私期待都具有合理性,它们均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这就是法律禁止政府执法人员使用不可见的隐藏传感器、高性能的音频或视频放大设备实施监控行为的原因。政府执法人员不得使用红外线观测技术穿透公民房屋的墙壁实施监控,但他们可以使用此种技术帮助警察在晚上看清昏暗的公共场所;这样使用红外线观测技术时,他们的行为并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合理期待,因为一个在其他情况下都是公共场所的场所不会仅仅因为被黑暗笼罩就变成私人场所。
虽然政府执法人员使用搭载有音频组件的可见监控摄像头可能会引起许多公民的反感,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宪,至少在传感器不具有听觉增强功能的时候肯定不会违宪,因为宪法并不保护公民自愿暴露于众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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