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法学十年(2005—2015)》:
几乎所有类型的国内外体育协会和国际体育组织都对参赛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要求和条件做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有权解决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的内部组织机构或者外部的仲裁组织。参加国际赛事的运动员除了要满足有关国家国内体育协会规定的参赛资格外,还要满足相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定的参赛条件,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则还需要满足《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参赛资格规则。问题是,不同的国际体育组织对于体育运动国籍的转换通常有不同的规定。
2.1 国际奥委会
奥运会是几乎所有的运动员都希望能够参加的盛会,参加的目的更多的是推动奥林匹克精神和宣扬奥林匹克理念,金钱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往往是次要的,因此很多杰出的职业运动员都希望能够在奥运会期间代表自己所属的国家参加奥运会,尽管在经济上可能会遭受某些损失。但是这个世界并不是无国界的,奥运会代表团是由国家队组成的,运动员实质上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奥运会颁奖时升国旗奏国歌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国家荣誉的尊敬,但前提是有关运动员首先要符合参加奥运会的参赛资格。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规定,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都必须是选拔他参赛的国家奥委会所在国家的国民;涉及如何确定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所代表国家的一切争端,应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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