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典汇编(1949—1965)》:
第一条省人民行使政权的机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下各条款同)和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即省的行使政权的机关。
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为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受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以下各条同)的直接领导;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地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之,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
在解放初期,为迅速建立革命秩序,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或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转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命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并对所辖各县、市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并在其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二)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
(三)拟定与省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告主管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或备案(在不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径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各条款同)。
(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或由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省的与所属县的重要行政人员。
(五)废除或修改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与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六)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各该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审核,并审核所辖县、市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转报大行政区转请中央核准。
各省的概算或预算和决算应提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或追认。
(七)统一领导和检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并领导和检查所辖各专员公署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上下级的工作关系规定如左:
(一)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于主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应于处理后报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并转报政务院;对于有全区乃至全国性影响的工作,应事先向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经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向政务院请示,事后报告。
(二)中央和大行政区的通令、公告及对某一县、市的指示均由省转发;县、市的报告、请示或请求亦由省转报。
(三)关于某一特殊问题的询问与答复,大行政区与县、市间亦得直接令、报,但须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四)中央和大行政区各委、部、会、院、署等机构得根据已定政策、方针,就业务与技术的指导范围内行文致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各委、厅、会、局、处等机构;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或其所辖各委、厅、会、局、处等机构亦得就同样范围内向大行政区的或经大行政区转中央的各有关部门的请示、请求,但这种有关部门之间的上下行文,如涉及全般性者,均应抄送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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