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划法治论》:
(一)提倡和推动参与制民主,促进行政活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英国学者莱维利(J.Lively)在《论民主》一书中(牛津布莱克维尔出版公司1975年出版,第30页),将民主的最基本观点梳理为七个方面即七大特征,其中第一个方面是“所有的人都应当参与立法、公共决策、法律应用以及政府行政过程,就此而言,所有的人都应当参与统治”;第二个方面是“所有的人都应当作为个人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过程。换言之,参与制定公共法律和决定公共政策实务的过程”。这说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过程中的公民直接参与,在当代行政民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民参与是行政民主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民主的行政要求在行政过程中除了应体现行政机关的权力因素外,还应体现出作为行政权力对象的公民因素。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公共行政范式的革命,要求实现行政领域的民主,建立服务型的行政模式,提高公民在行政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行政权力向社会转移,仅仅采取责任政府的行政运行模式也就不能满足现实和公众的需要,必须以行政相对人直接参与到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政模式为补充。行政计划回应了参与制民主在行政领域内的现实需要,顺应了行政相对人由“是公民”的消极状态到“做公民”的积极态势的历史性转变,相反,没有行政相对人参与的计划只能导致专制,这样的计划因为缺少行政相对人的主动配合也就没有了生命力,至少没有多强的执行力和信服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行政计划的法律意义不只在于其最终的结果,而更多地体现在计划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的含量。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标准之一应是其社会成员参与共同事务的广度和深度。社会成员对国家管理参与已不仅仅局限于立法和行政事务的决策过程,而是应进一步深入到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计划不是简单将国家意志强加给被管理者,而是听取民意、体现民意、实施民意。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应当贯穿行政计划的始终,尤其是过程中的参与对于计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至关重要,因为事后的参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往往只能是被动地接受,常常造成无谓的、不可逆转的资源损失。例如,生命与财产的损害、环境的破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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