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信息安全遵从制度研究》:
但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未经许可和法律规定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只要不属于反规避条款的例外,即被认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显然,这样的规定扩大了著作权人权利行使的方式,使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下获得较传统环境下更高的垄断利益,但立法上对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有效性原则规定以及列举式例外,并没有使著作权人负担等价的义务,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学上成本收益原理,是不合理的。实践显示:不当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采取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主体,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安全带来威胁,即影响使用者正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业务能力下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损害公共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关键基础实施安全。因此,一旦著作权人所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产生安全威胁,涉及个人、组织、政府、社会公众和国家信息安全时,信息安全保护成本增加,这种负效应的出现破坏了著作权人自身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也破坏了著作权人与其他利益主体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而言:
1)政府防范信息安全风险成本增加
对于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所造成的安全风险,单纯依靠著作权人自身通过发布补丁和更新程序,升级技术保护措施,依靠使用者提高防范的级别和防护措施,或者不断发展的安全技术产品,都不足以完全防范这些风险。按照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的逻辑层次而言,信息安全的保障需要物理技术、法律制度、规范、纪律、道德以及人的因素的综合保障。于是政府将不得不通过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来防范著作权技术保护安全风险,打击侵权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监管和监控,以及通过加强信息安全文化建设以提升使用者安全意识等措施来达到维护信息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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