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正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建者、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教授所言:“金融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的应有之义,即是确保社会各阶层的人们都能享受到现代金融带来的便利。”
由于经济弱势群体缺乏经济实力和信誉信用,传统的金融理论往往将这个群体排除在其服务和营销之外。他们无法负担金融服务费用或不能达到金融服务的门槛,在该金融体制下,经济弱势群体可能常常出现有机会改变生活状况却得不到金融支持而不能脱贫或愈加贫困。这类人群由于缺乏金融的支持,表现出极强的脆弱性。在普惠金融体制内,这个群体则被纳入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他们享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并能够负担正常金融服务的费用,这个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绝对的,从而弱化了金融排斥现象。
普惠金融不仅强调自由平等享有金融服务的权利,而且还是金融资源分配的重要制度。金融资源包含信贷资源、保险资源、金融机构和人才等,在传统金融制度下,金融资源的分配受到极大限制,农民、低收入或贫困的城镇居民等社会弱势群体被传统金融服务拒之门外,就地域而言,金融资源过分集中在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就对象而言,金融资源不断地向政府、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聚集,造成金融资源分配的失衡与错配。政府干预下导致金融资源过度向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流人,同时在政府维持的这种金融体系下,衍生出的银行业垄断现象、利率抑制现象和农村金融排斥现象,导致了金融资源进一步向社会强势群体集中和固化,导致金融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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