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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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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犯罪与刑罚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8167
  • 作      者:
    王联合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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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联合,1967年生,河南确山人。1990年6月华中师范大学数学系毕业,获理学学士学位;2000年6月,郑州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6月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7月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法学教授,主讲中国刑法和外国刑法。十多年来在《法学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学术交流》、《华南师范大学学报》、《广东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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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论犯罪与刑罚》是关于刑法总论诸问题的系统性研究,可分引论、犯罪论、刑罚论三大部分,各部分研究的问题统一排序。犯罪论部分主要论述了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构成、犯罪主客体、犯罪行为、共犯及单位犯罪等问题;刑罚论部分主要论述了刑罚的运动性与轻缓化、刑罚的本质属性与对罪犯的改造、刑罚观科学性的评价标准、刑罚的有限性和非连续性与量刑均衡、自首与立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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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犯罪与刑罚》:
  四、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
  刑法学界一般将人身危害性等同于再犯可能性。“所谓人身危害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即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但也有学者认为:“人身危害性并非再犯可能的同义语,除再犯可能以外,人身危险性还包括初犯可能。在这个意义上说,人身危险性是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的统一。”如果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即犯罪学意义上理解人身危险性,把人身危险性界定为既包括再犯可能也包括初犯可能无疑是可取的,但是在刑法学上这样界定人身危险性则是错误的。在刑法学上只有对犯罪人才谈人身危险性,而所谓的潜在犯罪人的初犯可能性则不是刑法学研究的内容。因此,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只能是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一)人身危险性不影响定罪
  人身危险性与其说是犯罪论要讨论的问题,不如说是刑罚论要讨论的问题,而我国刑法学界也正是在探讨刑罚个别化的过程中,引入人身危险性这一概念的。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因此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不能不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人身危险|I生越大,判处的刑罚可能越重,反之则越轻。而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所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一个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某一罪的犯罪构成,原则上都要定罪量刑,而并不会因其再犯可能性不大,甚至没有再犯可能性,就不对其定罪量刑。因此,人身危险性对定罪没有影响,充其量在量刑时有所考虑。可见,在犯罪概念中考虑人身危险性是没有意义的。有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涵括在犯罪的特征之中,并且与社会危害性相并列,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该观点实质上是把人身危险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相混淆,把用以决定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人方面的因素当作人身危险性的决定因素。这种观点把犯罪的特征由三特征变为四特征,不仅没有解决原有的逻辑问题,反而使犯罪特征更加复杂,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愈加混乱和重叠。总之,把人身危险性引人犯罪概念和特征中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科学的做法是把应受刑罚惩罚性与社会危害性并列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犯罪的主观特征由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所决定。
  (二)人身危险性不决定刑罚
  人身危险性即便在刑罚个别化时考虑,也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极易导致量刑的随意性。人身危险性虽然在概念上很明确,表征人身危险性的因素既包括犯罪中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也包括犯罪前和犯罪后与人身危险性相关的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但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偶然性甚至不可知性。我们可以在一个人犯罪后对其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但这些原因是否会导致其再次犯罪是无法确定的,一个人犯罪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偶然发生的,是犯罪当时很多因素共I司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因素在犯罪前是无法知晓的。因此,要想在量刑时判断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或者再犯可能性大小从根本上来讲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决定和影响犯罪分子刑罚轻重的是各种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刑罚个别化要求在量刑时关注与行为人有关的量刑情节,但这些量刑情节与人身危险性并没有必然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对犯罪分子量刑仅仅是因为其犯了罪,而不是为了预防其再犯罪,刑罚本身并不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刑罚就是对犯罪分子权益的剥夺,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才考虑的。总之,是量刑情节决定刑罚的轻重,而非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轻重;量刑情节具体而明确,人身危险性主观而抽象;量刑应当是量刑情节与刑罚的直接对应关系,而不是量刑情节经由人身危险性再到刑罚的间接对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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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自序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条文化  (二)责任主义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司法原则更是立法原则二、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三、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传统观点  (二)犯罪特征的重新解读四、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  (一)人身危险性不影响定罪  (二)人身危险性不决定刑罚五、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大陆法系三阶层递进结构的犯罪构成  (三)英美法系双层控辩平衡模式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六、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不必要七、危害行为及其特征  (一)危害行为的观点评析  (二)危害行为的特征八、不作为  (一)不作为的概念及种类  (二)“保证义务”的来源  (三)持有型犯罪是作为而非不作为九、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十、有责性与应受刑罚惩罚性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即有责性  (二)大陆法系的责任理论十一、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因素十二、单位犯罪的复台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诸观点  (二)“单一犯罪主体说”的缺陷  (三)单位犯罪主体是复合主体的法理分析十三、单位犯罪中单位的合法性和利益性  (一)合法性的含义及认定  (二)利益性的含义及单位范围十四、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双罚制及刑罚的分担  (一)单位犯罪的复合主体决定刑事责任的双罚制  (二)单位犯罪复合主体对刑罚的分担十五、主观罪过  (一)犯罪故意  (二)犯罪过失十六、期待可能性十七、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性与责任的同时性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性  (二)原因自由行为责任的同时性十八、违法性及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违法性本质的诸观点  (二)主观的违法要素  (三)排除犯罪的事由十九、被害人的承诺与安乐死的台法化  (一)被害人的承诺及其性质  (二)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三)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化二十、犯罪形态  (一)犯罪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形态的类型二十一、预备犯与犯罪预备  (一)预备犯不是犯罪预备  (二)预备犯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定型性  (三)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和阴谋二十二、未遂犯  (一)未遂犯的概念和种类  (二)未遂犯的构成条件  (三)不能犯与未遂犯二十三、中止犯  (一)中止犯的概念和种类  (二)中止犯的自动性其及表现形式  (三)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及其缺陷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及其减免根据二十四、犯罪既遂  (一)既遂犯的概念和类型  (二)既遂犯犯罪构成的多样性二十五、共犯的两种立法模式二十六、共同犯罪及其构成特征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规定意义  (二)共同犯罪的本质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二十七、共同犯罪人  (一)共犯与正犯  (二)狭义的共犯及其本质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二十八、一罪与数罪的相对性  (一)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二)数罪的类型  (三)一罪的类型二十九、单行为的一罪或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二)想象竞合犯  (三)结果加重犯三十、复行为的一罪或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  (二)集合犯三十一、处断的一罪或裁判的一罪  (一)连续犯  (二)牵连犯  (三)吸收犯三十二、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根据  (二)刑事责任的实现和消灭三十三、刑罚及其本质三十四、刑罚观  (一)刑罚观的概念和地位  (二)传统刑罚观及其缺陷  (三)刑罚观科学性的评价标准三十五、观念刑  (一)观念刑的提出及其含义  (二)观念刑与传统刑罚观辨析  (三)观念刑是运动的刑罚观三十六、观念刑对刑罚珊象的解释  (一)观念刑对死刑存废的完整解释  (二)观念刑对量刑制度的解释比目的刑更加科学合理  (三)观念刑对行刑制度的解释比目的刑更加科学且符合实际三十七、刑罚体系及其完善  (一)管制不宜再作为刑罚  (二)没收财产作为刑罚弊大于利  (三)罚金与短期自由刑的易科制度三十八、刑罚的有限性和非连续性与量刑均衡  (一)刑罚的有限性与刑事责任的无限性  (二)刑罚的非连续性与刑事责任的连续性  (三)量刑均衡是刑责均衡  (四)异责同罚未必是量刑失衡三十九、规范化量刑的科学性分市斤  (一)规范化量刑是一种量刑模型  (二)规范化量刑的诸范畴  (三)量刑情节与刑罚的关系分析  (四)规范化量刑的完善四十、量刑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数罪并罚  (五)缓刑四十一、行刑制度  (一)减刑  (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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