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译丛:罗马法史》:
但《十二表法》仅提及儿子的解放而未提及女儿的解放,所以法律所规定的三次解放不适用于解放女儿的情形。诚然,摆脱家父权的行为不似我们所预料的那样普遍,原因是,被解放者因与父亲脱离亲子关系而丧失未来继承权。事实上,仅当儿子将要离开罗马到国外定居时,人们才会考虑解放儿子,然后给其特定数额的金钱以补偿其所失去的可期待继承权。直到帝政时期,解放家子的现象才似乎更为频繁。
五、继承法改革:遗产分配、宗亲
继承权、曼兮帕蓄遗嘱
《十二表法》对古代法最为重要的变革主要体现在继承法领域。
(一)从人的本性来看,继承权由正统继承人(第32页)享有。他们在父亲去世后成为自权人,按同等份额享有继承权。在农业经济时代,他们共同生活在农庄里,意欲脱离继承人共同体的人必须与其他人达成合意(第33页)。然9而,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分割遗产。因此,《十二表法》规定了遗产分割程序。由此,任一继承人都可以在其他继承人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请求分割遗产。古典时期,人们以“分析家产之诉”(actio fa miliae erciscundae)这一非常古老的名称来命名该诉讼。为分割遗产,裁判官指派一名法官去农村,法官在完成实地考察后当场主持遗产分割,因此被称为“派遣法官”(arbiter,意为“裁定人”,它由古拉丁语中的ad—baetere而来,其意为“赴往”)。针对遗产分割之外的其他共同财产,《李西尼亚法》(lex Licin nia,公元前3世纪)亦规定有类似程序,即“分析共有财产之诉”(actio communi dividun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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