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
秦汉时期虽然有不少对匈奴的战争,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掳掠俘虏为奴,战俘并不是秦汉奴婢的主要来源,这也说明了秦汉时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需要从外部大量输入奴隶。但马先生认为,“汉代的例子也说明,奴隶制本身可以解决劳动力的再生产问题”。这是有待商榷的。秦汉奴婢虽然数量众多,且主要来源于本族人,但奴婢制度本身并不能解决劳动力的再生产问题。秦汉奴婢主要来源于破产农民及流民,因此,奴婢制度建立在侵占和压迫小农经济的基础上。马先生自己也认识到,“秦汉奴婢有不少从事农业生产,并且奴隶劳动排挤小农的现象也不断发生并日趋严重,但汉代小农在农业生产中依然占有重要地位,他们仍有顽强的力量保存自己”。因此,秦汉时期的经济生产方式仍以自给自足的个体小农经济为主,在这种条件下,汉代的奴隶制经济成分发展不充分,更谈不上是奴隶社会了。
罗马奴隶制与秦汉奴婢制度都建立在剥削和压迫的基础上。马克思说:“奴隶制度,只要它在农业、制造业、航运业等等方面是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就象在希腊各发达国家和罗马那样),也保存着一个自然经济的要素。奴隶市场本身是靠战争、海上掠夺等等才不断得到劳动力这一商品的,而这种掠夺又不是以流通过程作为媒介,而是要通过直接的肉体强制,对别人的劳动力实行实物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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