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与测量民主》:
民主的三十项指标
用于英国民主审计的各项指标已经体现为问题形式,审计过程需要回答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根据以上概述的民主的四个领域或维度进行了分组。各个领域的界限并非完全泾渭分明,并且部分问题可能与多个领域相关。一部分问题也比其他问题要“更大”。因此,与行政或公民自由相联系的议会权力,这方面的单个问题可以较好地被分解为更深入具体的次级问题,它们之间的精确平衡必须予以审慎的判断和强调。
第一组问题(1-5)关注于选举过程及其延伸范围、包容性、独立性、完整性和公正性,以及它对待公民的平等程度,向公民提供了多少有效选择,政府的行为结果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公民所作的选择。
1.在公开竞争、普选权和无记名投票基础上,对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任命多大程度上是由普选决定的?
2.选举和选民登记过程能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府和政党的控制,选举过程本身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避免胁迫与贿赂?
3.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能够给予选民多少有效的选择和信息,所有政党和候选人接触媒体和其他沟通渠道是否公正和平等,以及媒体对待各个政党和候选人是否能够保持一种总体上的均衡?
4.所有选民的选票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同等分量,如果忽略个人所属的社会团体.他在多大程度上享有竞选公职的平等且有效的机会?
5.选民实际投票率是多少,以及议会构成与反映选民真实选择的政府计划的密切程度如何?
第二组问题(6-18)包含了“开放和负责任的政府”方面,涵盖了大量的不同问题。第6个和第7个问题涉及政府对公众意见的回应性和代表对其选民的回应性。第8个到第11个问题涉及不同方面的责任,具体包括:非民选官员对民选官员的责任、行政部门对议会的责任、议会成员对公众的责任,以及政府的信息公开与自由问题。第12个到第14个问题涉及法治、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司法的独立性和个人救济途径的有效性。第15个问题检测了公职任命过程中的机会均等问题。第16个到第18个问题以“选举所产生的积极且负责任的次中央或地方一级政府,以及超国家层面的有效公共责任,都是一个国家民主制度安排的重要方面”这一假设为前提,检测了民主的区域性维度。
6.在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针对公共舆论和相关利益的政府磋商机制和程序,制度化程度如何、多大程度上受到公众监督?
7.选民是否容易接触到当选的政治家,后者代表其选民利益的有效性如何?
8.当选政治家对非民选产生的人员和国家机关的控制,就监督的有效性和开放性而言,效果如何?
9.议会监督立法、公共开支和审查行政的权力有多大,现实中这一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如何?
10.民众获取政府活动、政策效果这些信息的可能性有多大,且这些信息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政府的信息机制?
11.就与公共部门绩效相关的个人利益和收入来源,以及选举过程而言,民选产生的代表在多大程度上对公众负责?
12.法院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确保行政部门遵守法治原则,它们在确保所有公共机构和官员在履职履责和发挥功能时服从法治原则方面,其程序的有效性如何?
13.司法相对于行政和各种形式的干预而言,具有多大程度的独立性,法律的实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有效的公共监督?
……
致谢
导论
第一章 民主理论与民主化指数
第二章 民主审计的关键原则与指数
第三章 参与越多就越民主吗?
第四章 民主的持续性:制度因素与社会-经济因素
第五章 选举民主的程度可测量吗?——来自保加利亚、肯尼亚、拉脱维亚、蒙古和尼泊尔的经验
第六章 首要控制和辅助性预防措施——六个国家民主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七章 审计民主的经验方法
第八章 东西方的民主观念
第九章 文化多样性和自由民主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