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中的赔偿理论研究》:
梁根林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定位于报应与功利的二元论,在他看来,唯有以正义报应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追求刑罚的功利目的,才是报应和功利关系的很好选择。在以报应为本质的社会正义观念还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判断的当代社会,报应观念始终应当是确定刑罚限度的决定性的依据。
从目前我国学者对惩罚的正当性理论研究来看,在法学界似乎形成了报应限制功利的价值信念。也就是说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法治发展,我国一个重大成就就是在法律共同体中形成了报应主义的观念。报应主义强调责任、应得和比例原则,在张明楷看来,这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求。因为在我国报应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对权力的限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现象急剧增加,因此,国家和民众认为通过严厉的法律来威慑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所以在国家层面和普通大众中有着威慑主义的倾向。比如运动式的“严打”和民众反对废除死刑。正是因为我国法学界大多数人,强调了报应在理论上的意义和威慑在现实中的需求,报应限制功利被当下认定为我国法律制裁(惩罚)的正当性原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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