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较真》:
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将当场盘查与继续盘问捆绑在一起,形成所谓留置措施,实际上是延伸了盘查的职权范围,使其与传唤、强制传唤、刑事拘留等措施衔接在一起。公安机关在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处置时,可能首先选择留置盘问,而不是拘传或者拘留,因为前者手续更简便、时间更长,被提起诉讼或赔偿的风险也更小。这就导致盘问留置被广泛运用,并具有了对拘传、拘留的临时替代功能,成为变相的刑事强制措施。
考察各国实践,对盘查的监督制约一直存在难题。即使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合理怀疑”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解读,也是建立在经验判断之上。如美国法院强调,仅凭预感、猜测和无特定目标的怀疑是不够的,“合理怀疑”必须基于警察的执法经验,综合具体的情景。
但事实让人们有理由担心,警察总能找到盘查的“合理怀疑”理由,尤其是一旦牵涉到对身份、地域,甚至穿着、相貌的歧视心理,盘查的对象范围就会被以“经验”为由随意扩大。也就是说,使用不当,任何公民,包括你我他,都可能成为盘查的对象。
不过,英、美等国为合理控制警察的盘查行为,将盘查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范。对警察盘查获得的刑事证据,法院有权进行可采性审查,如果存在启动程序或盘查强度上的瑕疵,法院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同时,还有救济途径。我国台湾地区的《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警察执法时,民众如认为警员有侵害其利益的,可当场陈述理由,表示疑义。警员如认为有理,应立即停止或更正行为;如民众要求说明,警员应将疑义理由制作记录交付。民众也可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若有违法情事,更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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