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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变法历史风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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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9874
  • 作      者:
    陈世和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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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世和 知名律师,史学与法律社会学学者,共识网、《博客中国》《香港经济导报》《律师文摘》《文史丛刊》自由撰稿人。作者以史学学者、刑辩律师的多重视角,揭开了中国变法历史的善与恶,故而,文字中投射出侠气和冷僻,难免戳着传统疤痕的痛痒。
近年来,作者出版发表的论文著作多达二百万字,主要有法律三部曲:《法律的尴尬》《法律的无奈与GDP崇拜》《法律的困惑》。在所发表的论文著述中,尤以《从法律视角看〈货币战争〉》《撤销黑社会组织罪的八大理由》《化敌为友与冷战思维的守夜人》影响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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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变法”之叙事,并非今人之规范性解读,古人于“法”、“刑”、“律”之间未设楚河汉界,且涵盖甚广,举凡刑例、法典、律令、政策、措施、规矩、制度及其设置、改制,甚而囊括新法新规新制之设立、施行乃至建议。如史家所述的商鞅变法、王莽变法、康梁戊戌变法均作如是解。故本书之“法”及“变法”应是广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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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1
第一篇商鞅变法
商鞅的变法貌似急功近利,实则深沉久远。废井田、开阡陌只是急大秦帝国君王一时的耕战之需,并非真愿惠富于民;商鞅变法的危害性不在于当世的残酷性,而在于影响后世的禁言封口令;商鞅变法影响中国历史的,还有阴魂不散的株连制与户籍制。他所配套的连坐法与户籍法使统治锲入民间,不仅夯实了专制的根基,管治了小民们的生老病死,且控制了百姓的左邻右舍……
第二篇汉武帝变法
把汉武帝列为变法者颇为罕见,或许他的盖世武略遮蔽了他的变法改制。事实上,他对“文景之治”的另起炉灶,已证实他是当之无愧的变法者。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他直接诉之于西域版图的空间想象,在于他的“穷兵黩武”。他推行的算缗法、告缗法、均输法、平准法、盐铁专营法以及统一货币等一系列变法,让人眼花缭乱。他的酷刑堪称中国刑法史上重刑主义的模本。不过,谁能知道他至高无上权力包裹着的阿喀琉斯之踵,其隐忧却是暗暗忌怕太史公民间修史的刀笔!
第三篇王莽变法
病入膏肓的西汉末期政权摇摇欲坠,岂是王莽的新法能够支撑?与其修补千疮百孔的西汉皇权幕布,不如撕下面纱掀翻重来。王莽新法的意气用事,因践履匆匆而好心办了坏事。王莽既戳破了儒家君臣之道的效忠之制,又何必追逐周礼的仁义使情胜于理变得聊胜于无。军事上的师出无名与将领们的无能提升了王莽多愁善感的败亡之气。王莽变法的悲剧还在于正史的谤誉,班固《汉书》以对刘氏江山的忠贞归罪于王莽怎能比肩太史公的《史记》。
第四篇杨坚变法
隋朝开国大帝杨坚的变法改制,特别是科举制度的草创,开启了一条直达帝制末年的时空隧道。杨坚的轻刑思想与商鞅、汉武的重刑主义南辕北辙。于变法的历史功绩而言,他已超越秦皇汉武。杨坚改革的光芒,因其子杨广亡隋而黯然失色,他的变法功绩反而汇聚成大唐王朝的辉煌业绩。如果没有他制定当时最为开明的《开皇律》,照本宣科的《唐律》哪会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善法良律?如果没有他的开科取士,历史长河怎会涌现那样多的探花、榜眼、状元及进士?
第五篇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目睛如龙,他能从庙堂之高投射到农田春苗,扫描到农田水利、市场均输;他一气呵成,推出的保马法、保甲法、方田法、免役法与市易法排山倒海,气势宏阔!王安石的变法犹如撒下一张大网,他要在网中为大宋王朝理财。他虎背熊腰,内藏才富五车,他力图拽住拖住这个将近一亿人口的大宋王国,有意导国步于正途。然而,他力所不逮,他的变法毁誉参半,最后只能留下“明月何时照我还”的咏叹!
第六篇张居正变法
少年立志的首辅张居正,应为重振纪纲的佼佼者。他的改革,犹如明帝国暮色中最后的一抹夕照。他在全国推行的“一条鞭法”,统一了赋税的征收,扩大了流通,兼顾了民生。变法后的国库储粮可支十年,一改嘉靖末年国粮不足一年之储的颓势。张居正的变法,虽使国库“帑藏充盈”,但堵塞言路后,衰老的王朝、凌夷的法度、颓坠的政体,又岂是执掌大明帝国权柄的张居正所能力挽狂澜的?
第七篇张之洞变法
张之洞的变法以洋务为切入点,他以区域性变革带动全国,他的“中体西用”的变法理论虽饱受质疑,争议自至今日。但他在“变法三折”中就官员选举制的设计以及倡议仿行英国上议院的通电,已然临近西式选举。他未曾预料,他的“汉阳造”让子弹在飞,而击中他所维护的清廷靶心的,正是他操练的武汉新军的首义枪声。
第八篇康有为变法
尝到“百日维新”甜头的康有为的确是一个保皇党,如果他还懂得韬光养晦的话,他不会因急于求成而使戊戌变法功败垂成。他所憧憬的维新变法,将有可能在光绪皇帝的路线图指引下,幻现出君主立宪的光景!
可惜的是,康氏所追求小康与大同的非暴力愿景,被人们误认为迂腐透顶,实际上,暴力之后的糟糕结局已证明他超前的预见性。
第九篇梁启超变法
把大学问家梁启超列为变法者并非一家之言。在梁氏看来,变法诸事,痛感苍凉,不是执政者一脉独大可以顶层设计而了断的!冷眼观察古今之法,以饱谙世故的在野之身高举变法大旗的,非梁启超莫属。梁氏“变法图存救亡”的思想深入人心,虽契入“君主立宪”的制度框景有些许的幻觉,但梁氏长于论事的大处落墨,已将宏阔的变法思想融汇于波澜起伏的社会变革浪潮之中,历史感酝酿现实的变法思想,竟激励出不少意气感激的生命,因而,有时也一发不可收拾了。
这些,都是执政的变法者望尘莫及的。
第十篇沈家本变法
沈家本的变法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杨鸿烈说“中国之法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作为一位变法修律的践行者,沈氏变法才是真正的“变法”。因而张晋藩先生说,沈氏既瓦解了传统法制,也开启我国近代法制之先河。他所修订的法律,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以及涉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律已是脱离中华法系轨迹之新律。沈氏之法,无论从体例到内容、从实体到程序,均毅然与旧法分野。因此,于新法而言,从先秦李悝至清末,以《唐律》为表征的中华法系在沈氏面前戛然中止,中国之法当以沈氏为分水岭……
附录
附录1:现代法视野下的商鞅变法
附录2:大秦帝国法家权谋之反思
附录3:法律与宗教:穿越千年的神圣性命题
附录4:变法大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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