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刑法史:从古罗马到十九世纪》:
所有这些著作主要都是诉讼制度。刑事实体法只是偶尔被提及,而且论述不充分。在《沃尔姆斯改革建议书》中论述得最好也最为完整。但是这被斯陶搏(Stobbe)准确地描述为被上升到成文法层面的教科书,并非完整的法典。为拉多尔夫采尔制定的《高等法院规则》规定:并非所有可能发生的犯罪都在此进行了规定与涉及。但是,法官根据议会的建议或命令……应该在此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及其最佳理解,判处并处罚每一项犯罪。
班贝格高等法院规则。斯陶搏(Stobbe)另一部16世纪早期关于地方法的著作,成为后来帝国综合法典(《加洛林法典》)的基础,并在将近三个半世纪内构成了德国刑法的基础,即《班贝格规则》主要也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成文法。实际上,当时最迫切的需要是保证诉讼程序与证明规则的确定性。《班贝格规则》由施瓦曾伯格(Freiherr Johann von Schwarzenberg)编纂,在其他方面,与之前的著作一脉相承,而且和它们一样,可以被视作法典,也可以被视作口碑上佳、官方推崇的教科书,或者更合适一点,二者都是。现代意义的法典(例如,在法律之中融入有意的变革,或者明确地规定法律条文)并不能凭空现象,当然也不能仅仅局限于较小的公国或者无足轻重。具备上述特征的立法不符合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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