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六卷)》:
第二,提高列明价格估价方法的减免税优惠力度。之前海关总署2002年第4号公告规定成交价格是列明价格5倍以下的物品适用列明价格估价方法估价,海关总署2007年第25号公告将这个范围缩小到了3倍以下,当前的15号公告又缩小到了2倍以下。“五倍以下”使得列明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范围过大,例如税号05010200的皮大衣,列明价格为2000元,如果按照5倍以下的规定,那么成交价格在9900元的皮大衣的完税价格仅为2000元,完税价格过分缩小,会导致税收减收幅度过大。“两倍以下”使得适用范围太小,例如税号09020600的面膜,列明价格为20元,市场上超过40元的面膜比比皆是,如果按照两倍以下的规定,海关将不得不频繁启动另行估价程序,增加估价工作量。建议恢复25号公告的规定,定在3倍以下为妥:一是保持适当的减免税优惠规模,二是确保大多数情况下海关不需要启动烦琐的另行估价程序。
第三,建立更为灵活迅速的《完税价格表》修改机制,确保每年至少修改一次。对于那些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进境数量突然猛增、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的物品,海关不应受一年一次的限制,应及时调整这些物品的列明价格。但是,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物品无法适用列明价格估价方法。实际价格是列明价格若干倍及以上的物品、对实际价格低于列明价格的物品、《完税价格表》没有列明价格的物品,都无法适用该制度,这需要其他的估价方法来补充和完善。
四、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物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价的制度。那么什么是成交价格?在15号公告中,没有出现“成交价格”的表述,而是有“实际购买价格”的表述。然而实际购买价格指的是什么,15号公告没有明确。实际购买价格其实就是成交价格的另一种表述,鉴于成交价格这个概念已经十分成熟和深人人心,没有必要再创造其他概念。
《审价办法》第7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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