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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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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指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908330
  • 作      者:
    徐建新主编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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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建新,杭州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美国肯恩大学公共管理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法学博士。曾任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义乌市久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第二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第三届浙江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曾主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课题,个人独著《司法前沿问题思辨与探析》,主编《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审判实务研究》等,并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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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指引》的内容主要来自对温州法院司法实务知识的提炼与总结,来自对温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提问题的汇总与解答,来自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与思考。书中凝结了作者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问题的深入思考研究的成果和丰富而缜密的司法智慧,相信能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者和法务人员、金融审判工作者、研究者提供颇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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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务指引》:
  (十)律师费负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支付的律师费用承担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必要。
  律师收费,只要不属于超过政府指导价的乱收费行为,均属市场行为。对购买服务的委托人而言,不存在合理性的问题。但在诉讼中需判令败诉一方承担,就存在收费合理性的考量问题。例如某公司系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同样是5000万元至6000万元的案件,A银行聘请杭州律师支付律师费20万元,B银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该行所有外包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均按每件5000元计费);C银行委托本行法务人员应诉,没有律师费。以上三起案件,涉及同一被告,诉讼标的额相当,但主张的律师费却相差悬殊,如一概予以支持,就存在合理性问题。既然同类案件5000元一件亦有律师愿意代理,超过此限的律师费就可能存在任意转嫁高额收费的问题。另外,实践中发现个别银行将批量案件以统一打包招标的方式外包给律师办理,并按打包价统一计费,而实际操作中将大部分律师服务费用在回收率较高的个案中主张,导致每个案件分担的律师费用不一致。法院如一律按照约定判决,则势必出现部分债务人承担其他案件律师诉讼费用不公平的问题。
  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裁判统一性问题,一直以来均有反映,但考虑到律师收费是市场行为,不便书面发文予以确定,以免对律师收费市场定价产生不利影响。目前的主要裁判标准是:第一,合同有约定。如合同有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诉请应予以支持。第二,已实际发生。诉讼中应提供实现债权的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委托代理合同、税务发票等。第三,收费须合理必要。相对来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单一、金额大、争议小,要避免随意转嫁不合理高收费负担的情况,具体应结合个案考量(为避免司法衡量标准影响市场定价,应制定内部指导意见统一司法裁量标准)。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后增加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为当前金融不良债权中大量担保物提供了快速便捷的司法处置模式,是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重要手段。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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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诉讼应用知识
第一章 起诉阶段
一、管辖
二、起诉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材料
三、财产保全
四、诉讼费用
第二章 审理阶段
一、送达
二、常见抗辩意见
(一)复利
(二)空白合同
(三)签章虚假
(四)盗用公章
(五)互保联保
(六)贸易背景虚假
(七)以贷还贷
(八)贷款诈骗
(九)主合同未引用担保条款
(十)律师费负担
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章 执行阶段
一、管辖
二、申请执行
(一)执行的申请
(二)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三、执行措施
(一)强制执行措施
(二)评估、拍卖和变卖
(三)以物抵债
(四)执行和解
(五)执行担保
(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申请参与分配
(八)执行转破产
四、执行异议的处理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恢复、再次申请执行

第二编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章 常见审判问题解答
一、不良金融债权转让问题
(一)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效力认定
(二)不良金融债权转让诉讼主体变更问题
(三)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罚息)
……
第三编 常用文书格式
第四编 典型案例汇编
第五编 常用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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