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案例》:
2.关于非正式刑法解释
与刑法的正式解释相比,刑法的非正式解释在解释的主体上没有限制,解释的场合和目的关键不在于刑法的应用,解释活动和结论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刑法的非正式解释不像正式解释那样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深入探讨,但刑法的非正式解释也是刑法解释范畴体系中不容忽略的重要方面。刑法理论界传统观点对刑法非正式解释的关注重点在刑法学理解释,指出,刑法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以及对刑法典的注解等,都属于学理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这实际上是对非正式刑法解释站在精英立场上的阐述和立论,将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对刑法的理解排除在外。值得注意的是,晚近出版的一些刑法教科书,将非正式刑法解释具体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类,体现了对刑法解释范畴的整体性思考,是应予以肯定的。
同一切诠释活动一样,诠释法律关系也基本上由作者、读者和文本构成。有学者将法律的读者分为三类:民众、法律家(指狭义的法律家,即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法学家。对于法律,民众是在行动中阅读和解释,法律家是在应用中阅读和解释,法学家是在批判中阅读和解释。并且指出,仅仅关注精英对法律的诠释而对民众视野中的法律几乎视而不见,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当代人类智识的发展及其日益普及,普遍提高了民众的理解智慧,从而使民众与作为立法者智慧的法律间的理解距离也越来越近。民众不再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而且也是法律的主动参与、理解和解释者。因此,民众不仅用行动阅读、理解和解释法律,而且他们已经完全有条件直接阅读法律的文字文本,并同样用文字的方式理解和解释。在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论语境中,“刑法解释”一词实际上是在泛化意义上来理解和适用的,因此,上述观点对于我们全面理解刑法解释的范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刑法的非正式解释中,我们一方面要重视主要以法学家为主体的讲究学术规范的刑法学理解释,促进刑法解释学繁荣发展,另一方面要关注普通民众通过行动及其他方式对刑法的阅读和解释,即刑法任意解释,设法使刑法赢得民心,获取民众对刑法的忠诚。
关于刑法学理解释,通说观点在概念界定上突出了其学理性质,指出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都具有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水平,对于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除了通说观点外,也有学者认为,刑法学理解释是指刑法学者根据刑法研究的基本规范对刑法条文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旨在明确刑法规范、确定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机制,指明刑法适用技术问题和刑法罪刑条文未来修正方向的研究活动。笔者认为,通说观点明确了学理解释的学理性质和法律效力特征,将主体全面界定为有关机构、组织、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列举了其基本形式,是适当和应予以坚持的概念。
刑法任意解释,是指公民、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刑法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本身虽没有法律效力,但反映着刑法在民众心目中的人心向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刑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影响到司法人员的适用性刑法解释,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们对刑法任意解释关注不够,这就需要我们从更深层次上思考和研究。在刑事法治的视野中,刑法的任意解释,与刑法正式解释、刑法学理解释休戚相关,不可或然分离。在刑法的任意解释范畴中,我们应考察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对刑法的解读视角和特点,尤其应考察民众对刑法的阅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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