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 2015第2辑)》:
(二)保险与政府监管的对比
上文中讨论了保险所用来调节被保险人安全措施的方法。接下来本文要比较保险和政府监管有何不同。
政府对安全措施的监管通常通过强制措施进行。例如,汽车必须配备安全带,房屋必须符合用电规范,矿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规范,以及飞行员必须经过一定的训练才能拿到飞行执照。强制措施是“一刀切”的:市场参与者要么符合要求,要么无法进入市场;他们不需要采取强制要求措施以外的措施,他们也无法基于效率而申请豁免。
但是保险对安全的调节则通过不同的价格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保险不强制要求司机系安全带,但那些违章的司机需要在将来支付更高的保费。保险也不强制要求房屋拥有者遵守用电规范,但会向不遵守的人多收取保险费。类似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公司也会承受更高的工伤保险费。
保险允许被保险人莽撞行事,如果后者愿意支付高保费的话;但保险也使得被保险人可以采取比法定要求更高的安全措施,因为采取比法定要求更高的安全措施的被保险人可以缴纳较低的保费。居住用房并不强制安装灭火器或是防盗报警器,但安装这些设施的房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买到保险。因此,不同于政府监管“一刀切”的做法,保险对安全的调节是非集中式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有利于自身的价格安全措施组合。如果被保险人对于价格成本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偏好差别很大,那么保险无疑是更有效的。
政府监管和保险调节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对市场活动调节的程度。一般来说,社会希望人们所从事活动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其中包括对他人的损害)。当政府进行事前规制时,人们只需要按照事前规制来行事,而不需要考虑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因此,这些人只负担他们行为带来的部分社会成本。当政府通过事后责任来监管(过失责任制度)时也是一样的。行为人只要不构成过失,则不需要对额外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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