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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检察改革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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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5674
  • 作      者:
    段明学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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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段明学,男,1973年2月出生,四川安岳人,法学硕士,现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系商贸专业(专科)。1995年8月至1999年8月,在四川省安岳县某基层粮站工作,同期通过法律专业本科自学考试。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政治学专业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8月至2007年12月,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曾任研究室副主任、检委会委员。2004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被评为首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在重庆市北碚区政协工作,历任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社情民意信息中心主任(兼)、北碚区第14届政协委员。2012年4月,调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工作,任研究室副主任(正处长级)。2013年5月,任研究室主任、助理检察员。2015年4月,任检察员。
  在《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西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参与省部级以上各类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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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检察改革是实现检察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维护检察,提升检察奔信力的客观要求。面对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的检察改革运动,我们要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吸收历史上及域外检察制度、检察改革的先进做法、经验与教训。展望新一轮检察改革,应当着力解决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优化配置、运行机制以及检察官职业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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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察改革论略》:
  检察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营血卫气、祛邪扶正、保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力量。”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查办,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消除腐败,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而实现好的政府治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对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等,教育、督促全社会成员遵纪守法,努力捍卫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有序,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从而实现好的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则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法律监督能力,是指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和能力。法律监督能力包括履行检察职能,打击预防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打击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和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如果从检察权能角度看,法律监督能力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公诉能力、诉讼监督能力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反映了国家治理能力的高低。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在这样一个历史转折关头,检察机关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法律监督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面临许多新课题;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一些领域的职务犯罪易发多发,依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加强法律监督,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任务更为突出;随着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实施,如何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协调并重,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的双重愿望越来越迫切,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但由于受到体制机制、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的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乏力、监督不到位等。在这些挑战和考验面前,只有通过推进检察改革,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才能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检察改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
  司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一种正义生产的过程。司法如果不公正,则毫无存在必要。培根引用犹太律“移界石者将受诅咒”,将法官司法不公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比较,认为不公正的法官在对田地产业误判时,才是为首的移界石者,是比移界石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他深刻地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检察机关参与司法过程,也就是参与司法正义的生产过程。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也就不会有刑事司法正义的产生。检察机关的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司法正义能否最终实现。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检察官是实现司法正义之关键。而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恰恰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是检察官执法的最高价值之所在。
  历史地看,检察官自产生之日起,便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对实现司法正义有着天然的使命。一方面,检察官通过对警察侦查活动的控制,防止警察滥权,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检察官通过对法官的控制,确保刑事司法权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检察官正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双重控制,以避免警察之恣意和法官的擅断,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最初阶段,检察官就被赋予了正义的化身,检察官扮演的是法律守护神的角色,在刑事司法正义的追求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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