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实践指南》:
第三步,编制债权表。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管理人首先对债权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在此同时,也是管理人依其职权,按照债权审查原则对债权申报的主体资格、债权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申报的形式进行审查。管理人除对债权人主体是否适格、债权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财产担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债权是否在法律规定期间申报、申报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外,还要结合审计机构审计、债权的发生、发生的数额、时间、余额等,结合债务人的会计凭证等财产相关记录进行审查。必要时,管理人还要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甚至召集相关债权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及其他证人听证进行审查。
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后,要对债权人申报的每一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有序号、编号、债权人名称、申报金额、审查金额、债权性质、说明等基本要素。
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后,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完成后,最好是通知债权人审查结果,并告知可查问相关内容。
二、编制债权表
《企业破产法》第5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作债权表前,管理人应与团队的会计师、债务人的相关人员一并参与审查,并对结果签字予以确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应当提前通知债权人,告知债权审查的结果,可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对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召集利害关系人进一步核对,必要时以听证的形式再一次复核审查,认为确需更改债权表的则做出异议人认可的更正,管理人仍认为无须更正,对本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就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既缩短了时间,也提高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效率。
……
展开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会长
王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