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犯罪论纲要》:
不过,《新犯罪论纲要》所主张的否定性、危害性、责任性犯罪成立论,与其说是对阶层式认定犯罪成立的继承,不如说是受其启发更准确。而且,否定性、危害性、责任性的顺序实际上是认定犯罪过程在理论上的自然反映。
二、对我国传统犯罪论的继承
对我国传统犯罪论的继承,主要体现为对基本术语、犯罪构成要件分类的继承。
1.对基本术语的继承
犯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等基本术语是我国传统犯罪论的基石,失去这些基本术语,传统犯罪论的大厦则无以得立。当然,对这些基本术语的继承,并不意味着原封不动的继承。事实上,《新犯罪论纲要》对传统犯罪论的术语重新进行了梳理。例如,与传统犯罪论只有最终成立意义的犯罪不同。根据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意义的犯罪,即否定意义的犯罪、危害意义的犯罪和责任意义的犯罪。又如,《新犯罪论纲要》肯定犯罪构成指称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对象可以进行一般性的研究,但是《新犯罪论纲要》否定犯罪构成可以指称犯罪成立条件的全部,仅将犯罪构成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基于此,认定犯罪过程时,犯罪构成符合性中的犯罪构成是而且只能是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2.对犯罪构成要件分类的继承
四要件通说的排列次序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种分类及分类结果的次序具有刑法意义。继承中的主要修正有三点:其一,如前所述,否定犯罪客体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将犯罪客体排除在外。其二,如前所述,否定犯罪主体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肯定只有限定犯罪主体的条件才有可能是犯罪构成要件。基于此,将犯罪主体改为犯罪主体方面,包括限定犯罪主体的条件,但不包括犯罪主体。其三,这一分类中的客观、主体、主观,只是用来标示分类的术语,不具有哲学或其他学科上的特殊含义。这基于一个根本性的认识,即组成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东西,是从前刑法的生活事实中概括抽象而来的事实特征。基于此,客观、主体、主观等这些术语受到事实特征的前提性限定,它们不可能具有哲学或其他学科上的特殊含义,只具有标示分类的作用。
修正后的分类及分类结果的次序,在《新犯罪论纲要》犯罪设定论和犯罪成立论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犯罪设定论的犯罪构成要件设定的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次序:犯罪主体方面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在犯罪成立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中,应遵循如下次序:犯罪主体方面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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