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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财税法学前沿问题研究.4,依宪治国 收入分配与财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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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8183
  • 作      者:
    刘剑文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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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暨第十八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的主题确定以“依宪治国与财税法治”为核心议题,旨在引领学界同人从财税法的角度探讨依宪治国的重要问题,提高财税法学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鉴于收入分配改革是当下中国社会十分关注的重要改革内容,财税法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关键,财税法学人应当植根中国现实,从法学视角重点关注我国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当好党和政府的智库。因此,会议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也作为年会的主题之一。
  本届会议共收到来自海峡两岸学者提交的140余篇参会论文,全面反映了财税法学者在过去年度中的研究成果。为了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力,经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会议研究,决定从中择优遴选出31篇与年会主题密切相关的论文,分为“依宪治国与财政法治”、“依宪治国与税收法治”和“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治创新”三个篇目,汇编成《财税法前沿问题研究4:依宪治国收入分配与财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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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在事前的预算编制阶段,人大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行政机关的预算编制活动,以获取和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
  根据现行《预算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预算的编制,①但即便如此,人大、人大常委会及其下设的各个工作机构在预算编制阶段也不能无所事事、放松懈怠。预算监督有赖于议会及各个委员会获得全面、准确的与政府收支、政府决策以及活动相关的各种信息,这在一定侧面就取决于议会自身能否发展出相应的组织能力来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
  因此,为了使后续的预算审批能够建立在充分的信息储备之上,不至于因缺乏前期的内在积累而流于形式,人大必须要在预算编制的阶段就有所作为、细致准备,在事前加大对相关资料的收集范围、加强对编制活动的参与力度,以更加了解和熟悉预算编制的基本素材和最新政策。而且还应当从宏观角度把握好大政方针,把一部分注意力放到预算的基本原则是否得到了编制机关的遵循上来。唯其如此,人大的预算审批才能有据可依、落到实处,才能为之后一系列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前提性的支持。同时,通过加强人大与预算编制机关的交流,可以促进人大在旁听、调查和沟通的基础上获取更准确、翔实的预算讯息,在人大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种以预算为核心的平等对话通道,并借助预算公共听证、预算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机制,引入社会公众的诉求表达和民意讨论。这不仅有利于促成一个高质量的、科学合理的预算案的制定,而且能够提高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行使效率,加深政府对预算案的认知程度和贯彻力度,并大大增强人民对预算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2.在事中的预算审批阶段,应当廓清人大的预算审批权范围,充实预算审批权的内容,以提高人大的监督能力。
  在各个民主国家,议会的预算权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规定,但预算权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就使得不同国家议会在预算过程中的重要性有所不同。要想让我国的全国人大摆脱权力虚化的状态,就应改变当前粗略、笼统的权力规定方式,厘清人大的预算权范围,并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人大的预算权能,以使预算审批的功效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行使预算审批阶段,人大不仅应当考察预算草案的外在形式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而且还应考虑预算草案的具体内容与已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符,在经过实质性审查之后,继而作出确认或者否决的判断。
  针对现行法律中人大审批权的权限范围偏窄的局面,首要的应当赋予人大预算草案的修正权,即人大具有修正政府预算草案中的某些内容的权力。实际上,在审查政府预算的过程中,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都是能够对政府预算进行修正的,只是在具体的修正范围和方式上不尽相同。比如,美国议会可以修改政府预算的总数和构成;又如,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的议会可以改变资金的用途,但是不能增加支出总额。通过行使预算修正权,可以增强代议机构的监督能力,使其得以在预算案中整合和融入自己的偏好和意见。因此,我国应当在《预算法》中将修正权纳入人大的审批权限范围之中,这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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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依宪治国与财政法治
财政入宪的规范分析
单一制、财政联邦与政府间财政关系
新形势下人大财政监督职能的建构与强化——宪法规范与治国目标的交互映照
论中国转型时期的“财政国家”形态——基本理念、制度构成与发展路径
当代中国的身份权利、竞争与国家治理——以公共财政为视角
财政权配置视野下的中国财税体制变革
依宪预算,以法治税——崔敬伯先生财税法治思想述评
财政民主与中国地方债治理
税收国家与“土地财政”法律制度改革
政府非税收入设立权及其配置

第二篇 依宪治国与税收法治
关于中国税制改革顶层设计三个主要问题的初步探讨
从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力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税收法定原则在当代发展的方向之
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废存之辩
平等原则及其在台湾税法释“宪”实务上之适用
税捐实质正当性与违宪审查
论税法量能平等负担原则
论台湾纳税人权利保护官之建制
税收债务关系说与国家征税权力之约束
税务令函的合理化探讨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的生存权保障——以最低生活费用的税前扣除为核心
房产税之宪法界限
商事交易纳税主体认定解析——以第三人介入合同为例

第三篇 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治创新
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注重财税法治创新
分配正义与财税法治——中国宪法语境下的公共财产权规制
公共收入的坐标与国家财政图像解析
论衡平税法在收人分配改革中的功用
论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施与税收优惠功效的改善
公司高管薪酬税法控制探析
收人多元化背景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所得的结构与征纳方式的选择为视角
收入分配秩序的财税法规制研究——以不同类型收入为研究对象
遗产、赠与课税的税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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