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这个越来越多元化和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里,有必要承认并且考虑弱势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我们需要认识到妇女、少数族裔、残障者、男女同性恋,不同宗教信仰和没有宗教信仰的人、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甚至会助长持续的消极歧视。
政策因素是很复杂的。一个例证就是莫瑞斯对女权主义者的分析提出异议,这种分析认为对于残障者的关注模式是对妇女关注的一种压制。(Morris,1992)这种路径被芬奇发挥到了极致,“总体上,对我而言,似乎院舍式照顾是唯一最终给我们提供解决照顾困境的办法。” (Finch,1984:16)而莫瑞斯视其为残障歧视行为(disabilist),认为这是不正确地建立在女性都是非残障者的假设上的,完全否认残障者中女性存在并且占据多数的事实。(Morris,1992)
这种定义忽略了至少在英国残疾人中大多数是女性,并且由此使得对残疾人的压制永存。
另外一个弱势群体之间利益冲突的例子就是残障者用来批评专业的、医学定义的残障形式的评论。在关于健康和社会服务的条款中,那些形式中的大部分事实上由女性提出的。而这些女性所服务的机构一般是被男性操控的,虽然关注健康和社会的组织正在发生管理层次的变化,它有时候会发生不能预料的后果。例如,在一些女性和少数族裔在这类组织中获得了经理职位的同时,作为经理的她们,可能会使这种曾经令他们面对的不平等的机制存续下去。(Bagilhole,1997)
围绕着女性堕胎的权利、“安乐死”和残障者保护运动所引发的争议性议题仍继续着。此外,新的 EO&D议题的引入促使了新的矛盾的出现。正如菲尔比指出的,一些宗教群体会恶化和捍卫不平等。例如,天主教群体仍然在一些 EO&D事项中扮演着重要角色。(Filby,2007)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他们成功地阻挠了生育控制建议的公共筹资。他们在1967年反对堕胎的合法化,支持了后来的修改堕胎法案的失败尝试,是反对堕胎的游说团体的主要力量。一些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的信仰团体公开拒绝接受同性恋应该和异性恋具有相等权利的观念。
关于宗教信仰、民事伴侣和同性恋收养的问题持续着。关于扩大对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在物资和服务的上的反歧视保护方法的辩论显示,政府发现自身被利益竞争团体困住。(Porter, 2007:114)英国圣公会和罗马天主教会宣称他们的成员如果被强制向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提供收养服务,那么他们的践行宗教信仰的权利会被侵犯。在教育上,国家课程指导上明确要求反对性别、种族和残障歧视,但是没有提到性取向,就是为了不冒犯一些宗教团体。1998年的《人权法》尝试强调这些议题,“信仰群体应该被允许践行自己的信仰和宗教,但是不能侵犯别的群体的权利。”(Filby 20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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