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效果研究:形式合规抑或实质有效》:
研究中国的问题一定要从制度背景出发(蔡祥、李志文和张为国,2003)。因此,针对前文中内部控制监管理论研究的结论检验,应以回顾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制度变迁和实施现状作为起点。近十年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制度在财政部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推动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大大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那么,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是怎样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监管实施后的效果又如何,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效果研究:形式合规抑或实质有效》研究的制度背景和我国内控监管的预期效果。本章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的主要制度规范的建立发展以及目前的状况,第二部分则是借助我国现有的几项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说明我国内控监管的现状。
第一节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
我国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监管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该法案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了原则要求。对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披露实施监管的政府机构主要集中在财政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本节将对财政部和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主要内拄制度规范的发展历程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和评述,以期加深对我国目前内控监管规则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效果研究:形式合规抑或实质有效》研究主题的理解。
一、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内部控制规范
在1999年的《会计法》指导下,2001年6月起财政部陆续制定并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包括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担保和对外投资在内的6项内部会计控制具体规范,同时还印发了固定资产、存货、筹资、成本费用和预算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这一系列的内控规范的发布,在当时全球会计舞弊泛滥,虚假财务报告频现的背景下对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改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内部管理散乱的现状具有积极的作用,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部控制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转轨的深化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实务界和理论界均认识到单纯依赖会计控制已难以应对企业面临的风险,会计控制必须向全面控制转变,同时各部门之间关于内部控制的规定也有待于进一步协调,以便为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外部审核提供统一标准。因此,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在2006年7月6日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与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该《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应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规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并被业界和媒体称为中国式的“萨班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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