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之用:思孟学派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余纪元先生认为,道德德性是由习俗或价值、情感和实践理性三方面组成的。因此,笔者认为,习俗既是道德德性的实现手段和方法,也是道德德性的组成部分。
对于思孟学派来说,德与礼是一致的,礼不仅是全德的组成部分,也是德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但是,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习俗只是道德德性的实现方法和组成部分,却不是道德德性的表现方式。这是因为礼是观念化、体制化的习俗,是一种道德规范,而且本身也是四主德之一,而习俗却是人们比较稳定的习惯行为,通过好的习俗的内在化、规范化,习俗转变成了道德德性,但是习俗本身不是道德德性的表现方式。所以,习俗和礼既有相通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礼是习俗的高级化形态。
7.德性与法律
德性与法律的关系也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是德性实现的必要保证和外在手段,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好的法律,就没法保证城邦的良好秩序,而德性也就没有办法得到完满的实现,同时,青年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措施,才能逐渐养成良好的道德德性,才能从习惯转变为人的自然、人的品性,法律对于德性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其二,总德正义的一般含义是守法,即法律本身与德性内涵具有一致性,或者说,好人必然是守法的人,但是,守法的人不一定是好人,也就是说,法律必然是合道德的,但是,不道德不一定就是违反法律的,道德的内涵要比法律的内涵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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