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社会学纲要(修订版)》:
它有一个原则(a):所有社会制度都趋向于一个极限,近似于渐近线的曲线。一旦认识制度的历史沿革,就可确定其极限。它甚至比在数学上确定渐近线这样非常简单的问题还要容易。因为数学上确定渐近线,仅仅认识曲线的几个点是不够的,需要认识曲线的方程式,即认识曲线的内在性质。相反,只要给定代表一个制度的曲线的少数几个点,就可以,或说得更准确些,认为可以确定其极限。
339.这一原则(a)易接受科学推演(b)的影响,因此它扩展了学说的主体。在斯宾塞的社会学和其他类似著作中可以发现这些学说。若不考虑这些著作中的形而上学部分,应用这些学说,我们很接近实验方法,由于最终说来,结论是从事实中得出的。可惜,除了事实,还有另一原则的干预,该原则是:制度都有极限,但只认识制度的少数连续状态,远不能确定该极限。
另外,一个真正奇特偶然的情况:作者设想的极限仅由事实确定,这一极限会同作者靠自己情感期待的极限完全吻合。如果作者是像斯宾塞一样的和平主义者,令人满意的事实向他证明:人类社会接近世界和平的极限。如果他是民主主义者,人类社会就接近民主的绝对胜利的极限。如果他是集体主义者,人类社会就接近集体主义的极限。依此类推,不一而足。于是,人们疑惑不解,且疑云难消:事实仅是用来掩饰说服的强大动因。
无论如何,实证主义者这样使用的动因同实在不符,这就把他们根据这些动因进行的全部推演败坏了。还有更为严重的缺陷,随时光的推移可能纠正:我们现在远没有掌握为使用此种方法而不可或缺的历史信息。
340.那些具有完全缺乏精确性、未确定、模糊的原则(a)的理论同我们提过的理论性质完全不同。这类理论运用表面严密的逻辑从原则(a)中得出结论。这些结论除反映推理者的情感外,什么也不表现;除了将它们同(a)连接起来的推理外,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实际如下情况很普遍:某人从原则(a)中得出一些结论,另一人根据同一原则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一般说来,关于推理,没有什么可指摘的。相反,原则不适于作为前提,更可悲的是,它被人们随心所欲地发挥。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