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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70818
  • 作      者:
    张宏乐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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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宏乐,男,1970年出生,河南漯河人。宁波大红鹰学院金融贸易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和区域经济的研究。主要学术著作有:《国际经济法的新近发展与中国的实践》,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涉外法律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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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惠国条款研究》先介绍*惠国条款在国际法中的起源和发展,并对*惠国条款在国际条约中的制度价值作了研究和分析;第二章主要介绍国际投资协定的签订情况以及这些投资协定中*惠国条款的发展情况。第三章从国际投资协定中*惠国条款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展开分析;第四章主要对*惠国条款的适用机制展开研究,分析了*惠国条款适用时的参照对象和参照规则,并对*惠国条款在适用时与国家对仲裁的同意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五章研究了*惠国条款的例外制度,对其例外制度的不同表述、法律性质、适用效果等进行了分析。第六章则对GATS和FTA/RTA 中的*惠国条款进行了考察和分析。第七章从上述分析和研究出发,研究中国近年来的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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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研究》:
  (二)判决中有关最惠国条款的解释
  在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其缺乏管辖权的依据是英国和伊朗的基础条约是在伊朗所发表声明之前生效的。国际法院拒绝了英国认为该争议是和伊朗与丹麦1934年所签条约有“直接关系”的争议,因为英国没有任何权利启动伊朗一丹麦条约。法院指出,伊朗与第三国缔结的条约对英国来说仅仅是与本案无关的第三者的行为,它们不可能在不依赖包含最惠国条款的基础性条约的前提下,在伊朗与英国之间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这些基础性条约的缔结时间追溯到1857年与1903年,而伊朗声明的签订时间则在这些基础条约之后,因此,英国不能以此条约为依据,援引伊朗后来与第三国缔结的条约。鉴于上述理由,法院得出它对该案无管辖权的结论。[87]
  但是,也有法官对该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Hackworth法官认为:裁决中所做出的结论认为包含有最惠国条款的条约是一个英国必须依赖的基础条约,这实际上是将重点放在错误的条约上,且没有抓住该案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法原则适用有关的原则并不是存在于伊朗和英国在1857年和1903年所签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而是嵌在丹麦和伊朗此后签订的1934年条约以及伊朗和瑞士同年签订的条约和1937年伊朗和土耳其签订的条约。我们在决定英国国民的权利是应该是对照这些条约而不是看最惠国条款。这些条约就是基础性条约。较早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只是此案所涉及的条约的运作部分。通过这种运作机制使第三方条约中的利益得以产生。在这些第三方条约中我们找到了当前案件的裁决理由。[88]
  接着Hackworth法官考察了条约中引起争议的条款以及伊朗接受国际法院强制性管辖权的声明,他认为:伊朗所作声明中有关争议应由国际法院来管辖的满足要件是该争议应该与其发表该声明后批准的条约的适用有关,并没有其他要求。荷兰条约是满足这种要求的。因此,英国国民的实体权利应该是存在于这个条约中而不是最惠国条款中。在丹麦条约签订以前,英国和伊朗所签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非歧视的承诺而已,虽然这是一个有约束力的承诺。它们涉及未来的权利,但这是一个尚未形成的权利。在此之前最惠国条款没有任何可以附着的东西,除非并且只有某种优惠给予另一国家国民以后(才可以基于最惠国条款提出主张)。但是当伊朗在1934年条约中赋予丹麦国民可以“根据普通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主张这种权利时,这种权利本身就已经赋予了英国国民。这个新权利是基于国际法概念而产生,而不仅仅是依据较早的条约而产生,而是新条约和旧条约一起作用的结果。新条约,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是新取得权利的源泉……因此,是后来的条约,而不是最惠国条款,形成所作保证的依托。[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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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概述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第一章 最惠国条款概述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最惠国条款的渊源和发展
一、最惠国条款的渊源和发展
二、最惠国条款的不同表述
第二节 最惠国条款的制度价值
一、最惠国条款的理论基础
二、最惠国条款的性质
三、最惠国条款的制度价值分析
第三节 1978年联合国《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约(草案)》
一、草案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二、条约草案的主要内容
三、各方对该草案的评价
四、1978年以后国际法委员会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研究
第四节 国际法院对最惠国条款的有关解释
一、英伊石油公司案
二、美国国民在摩洛哥的权利案
三、Ambatielos案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的新近发展及其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立法概况
一、国际投资协定的新近实践
二、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投资协定面临的新问题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综述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不同表述
三、最惠国待遇条款与其他投资待遇条款的关系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对象
一、最惠国条款适用对象概述
二、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
三、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四、“投资者”和“投资”定义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
一、最惠国条款适用范围问题的提出
二、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对最惠国条款适用范围的解释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参照对象和参照规则
第一节 参照对象
一、参照对象概述
二、“待遇”一词的含义
第二节 参照规则
一、参照规则概述
二、“同类规则”(Ejusdem Ceneris)的含义
三、同类规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应用
四、“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in like Circumstances;in like Situations)含义
……
第五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最惠国条款的例外
第六章 GATS与FTA/RTA中的最惠国条款
第七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与中国的实践
缩略语表(Abbreviation)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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