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行业研究报告(2016)》:
1.有利于改善信托资产结构、实现金融资产流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计划期限不得少于1年,因此长期以来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期限大多在2~3年,短期产品较少。由于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本金和利息将在融资期限(租赁期)内逐步收回,信托公司参与此类业务将改变信托产品的资金回流方式和节奏。租金的陆续回收有利于通过现金流重组等方式丰富信托产品线,满足投资者不同期限的资产配置需求,进一步拓宽信托公司资金渠道、增强客户黏性。
同时将偿还机制改为逐步还本付息后,信托计划在存续期间将形成平稳现金流,则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实现信托资产的证券化,打开公开市场资金渠道,提高信托资产的流动性。
2.有利于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保障资金回收安全
由于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在开展融资租赁信托业务时,信托公司可以要求开设监管账户,信托资金严格按购买合同的约定一次或分期支付,租金也直接汇入监管账户,因此能够避免资金被挪用的情况,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租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确保资金运用和回收的安全。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随着租金的陆续回收,信托计划风险敞口将逐步缩小,有助于降低信托产品集中兑付压力、平滑信托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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