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体资格 ■第一节上 市 主 体 《首发管理办法》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说明:主板和创业板的表述虽然存在差异,但总体意思一致,只是创业板没有国务院特批的例外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主要为民营企业,基本上不存在通过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可能。 我国企业可以分为非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非公司制企业又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公司制企业又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设立,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公司是最为规范的公司形态,公司机构设置和治理都比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要求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主要是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以降低公司未来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降低投资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发起人发起设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实践当中主要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尤其是经国务院批准采用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比较少。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本质上是股票的公开发行,也就是在股票公开发行之后才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如东风汽车IPO时间是1999年6月,1999年7月才注册成立股份公司。对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是新成立的公司,因此需要运营满三年之后方可申请上市。 2.改制设立。改制设立更多指的是国有企业的改制,属于新设立股份公司的一种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直接申请上市的,需要取得国务院的批准。这主要是给予大型国有企业的一种特殊待遇,目前限制较为严格,一般只有央企一级的企业才有可能获得特批,且要求其行业排名位居前三,如中国中铁、中国铁建等;央企下属二级企业和地方国企现在一般不能获得批准。 3.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可以连续计算持续经营的期限,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满三年即可申请上市,这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是与股份公司最为相近的一种企业形态,两者在组织机构和公司治理方面比较接近,在按账面净资产折股的情况下其财务状况一般也不会发生变化,只要按股份公司的规定进行规范运行即可。 一、上市主体的选择 (一)处理原则 上市主体的选择对理清和规范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以及最后成功发行上市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可能有很多,每个公司都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中介机构在选择上市主体时一般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和分析,并在不同方案之间综合权衡以确定最佳的上市主体。 一般来说,上市主体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1.应选择主营业务较为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上市,满足财务指标的硬性规定,并尽可能包括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所有经营性资产,对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进行剥离,此时应考虑对相关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的难度以及成本,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效率最高和成本最低。 2.应考虑是否有利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并避免同业竞争。 3.应考虑公司的股本规模。公司股本规模不仅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紧密相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未来的持续融资能力,具体应考虑以下因素: (1)法定最低股本和公开发行比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本须满足:主板和中小板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创业板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比例要求为: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比例不得低于25%;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比例不得低于10%。 (2)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发行人的股本设置应与自身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相适应,即每股收益设定需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每股收益过高导致股价较高、影响定价效率和投资者认购的积极性,每股收益过低则会影响后续股本扩张能力。 (3)净资产收益率。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通常应当高于4%,这是因为投资者可以将资金投入上市公司获取具有风险的回报,也可以将资金换成长期国债获取无风险的收益,而目前五年期国债利率一般在4%左右。此外,募投项目的实施一般会在短期内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需要足够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缓冲。 (4)股权稀释和融资成本。公司的规模越大,其融资规模也越大,相同的融资额对其股权结构造成的影响也较小;在相同的融资成本下,单位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 4.考虑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规范运作情况,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年限的要求的基础上,公司成立时间越早,其历史沿革中存在的问题可能越多,比如存在职工持股等历史问题,将对公司发行上市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选择一个“干干净净”的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可提高上市的成功率;但是反过来,越早成立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以此为基础和平台拓展或指导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与其他企业形成实质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上市主体和业务整合平台也合乎商业逻辑,具有一定的便利性而且能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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