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哲学的本体论(哲学理论创新与发展丛书)》:
中国原始时代和奴隶制时代的社会政治体制源于远古时期的“巫术礼仪”活动。在“巫术礼仪”中,是有人的积极、主动因素的,且这种因素的作用和力量还是相当大的,它往往关系到与神相交通的巫术活动的成败。但在此种活动中人无论如何积极和主动,也是为人之外的“神”服务的,人的积极、主动的活动仅是手段,而最终体会和传达神意才是目标和目的。所以,在远古的“巫术礼仪”活动中,是没能发现人文世界“无”即“自由”的本质的;这时人的“无”即“自由”的本性、本质被超越、外化出去了,这就是反过来统治人的“神”、“帝”、“上帝”等。可见,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里,当人们思索、谈论人和社会体制问题时,并未能将人的存在根基导人人的“无”即“自由”的本质上,而是搁置在了人之外的“神”身上。这一点从夏商周三代的“天”或“天命”观就可看出。早在原始社会就有图腾等自然崇拜现象。至母系氏族社会,人们崇拜天地之神,也崇拜日月山川之神,但这些神均是平等的,只是自然力的幻想。到了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了祖先之神和黄帝一类神人兼备的传说人物,神开始获得了社会属性。但在原始社会,尚没有形成统摄百神的至上神,也没有“上帝”的观念。夏王朝建立后,适应奴隶主的君主制政权的需要,出现了百神之长的“天”。例如《墨子·兼爱下》引《禹誓》,禹在进攻三苗前誓师说:“济济有众,咸听朕言,非唯小子,敢行称乱,蠢兹有苗,用天之罚。若予既率尔群对(封)诸群(君),以征有苗。”至殷代,继承了夏代的“天”或“天神”观念,提出了“天命”、“上帝”观。如《尚书·汤誓》载商汤讨伐夏桀的誓辞:“格尔众庶,悉听联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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