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租佃关系与中国中古经济研究》:
在阶级分析法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渐渐淡出史学研究的今日,借助西方经济学理论来研究上述问题,也成为史学研究者的选择之一。耿元骊就基于自由市场理论来分析宋代出台限制佃户身份的政策或法规的原因,指出上述政策、法规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佃户地位的下降。相反,恰恰是由于佃户对业主越来越强的优势地位,才造成了政府对业主越来越强的实质性帮助。根据其表面奉行的“万民皆赤子”的主导意识形态,政府理所应当要照顾应该处于“弱势”的佃户。但由于佃户控制着实际的收获物,交租或不交租,多交还是少交,交优质还是劣质,其主导权都操持在佃户手中,而业主或在城居,或在外乡,既不能组织生产,也不能按时监督,只好采用定额或监分(分成)方式。对业主而言,采用定额租是收益最大,成本最低的方式。如果产量能保持稳定,对佃户来说,这也是个较优的选择。不过,如果佃户对自己的耕作技能或土地不放心,选择监分制,对于他来说,就是更为合适的,也更能降低风险。但在监分制下,佃户作为收获物的实际控制者,瞒产、隐产都相对要便利得多。于是,业主就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帮助业主以便按时正常获得收获物,就成为一种经济利益的抉择,而非政治上同盟的选择。这就是宋代政府出台限制佃户的种种法律条文的原因。并且,这种原因是无法归结到阶级的区分上的。
一般认为,在定额租制下,小农不受业主控制,人身更为解放。纳租之后的剩余生产物,皆归小农所有,有利于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所以与分成租相比,定额租代表了更先进的生产关系。耿元骊并不这么看。在借鉴了经济学对风险变量的分析,并参考高王凌对清代主佃博弈现象的论述后,①他指出分成租的出现,更多应该出自于小农户的选择。特别是外来农户,对本地的气候、土壤等都不熟悉,一开始并不敢采用风险极大的定额租。只有当条件成熟之后,小农才会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定额租。从业主方面来说,多数时候是业主需要佃户,因为毕竟不能将地闲置。虽然具体选择某个佃户,是业主的优势所在,但一旦选定佃户,佃户就在主佃双方的冲突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毕竟收获物控制在他的手中。定额租并不一定就比分成租更先进。②从整体上说,定额租制只是一种满足了多方需要的制度,是多方合力的结果。租佃关系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与耕作者之间利益调整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主佃双方各显神通,各自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就体现为主佃双方的博弈。同时,一旦佃户要求减租,业主就相应地会要求减税。减税面一旦扩大,就成为政府不愿意面对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动制定政策,对主佃双方进行约束,以确保租佃契约能得到执行。然而,在所谓的“政治”或“人情”社会中,这就意味着大家都要“有饭吃”。为此,在博弈之中,“迁就”就成为三方共同的“最优”(最适合的)选择,而契约的最重要之处——公平、合理的执行,却被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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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后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