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监管研究》:
第一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它是一个天生弱质性产业,农业生产除了受市场风险、社会风险和技术风险影响外,更多的是受自然风险影响。近些年来,频繁出现洪灾、旱灾、冰雪灾等极端气候灾害,全球气候异常已经“常态化”。这种气候变化将给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脆弱、农业土地利用密集、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的情况下。2007年淮河水患、2008年春南方冰雪灾害、2009年秋冬与2010年春夏云贵与广西地区的重度干旱、2011年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春旱、2012年和2013年波及全国的持续春旱、2014年全国多地遭63年最严重干旱等给我国农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更让人们忧虑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在多重自然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下,我国小规模经营的农户经济无法持续稳定发展。在我国,要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仅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更要优化制度设计。引入现代风险管理制度,实施农业保险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广义的农业保险是指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则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本书研究的农业保险采用狭义概念。,分散农户经营风险,提高农业风险管理能力,这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路径选择。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以来,已走过30余年的历程,其发展经历了试办、恢复、萎缩,于200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破题试点起,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经过10年的试点,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增加,由2006年的8.7亿元猛增到2014年的325.7亿元;农业保险试点省份逐步扩展,由2007年仅有6个,发展到2012年开始适用全国;农作物保险试点险种不断增加,由最初的6种扩大到15种,并且逐步开发和推广 “菜篮子”产品价格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农房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等新型险种;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不断扩大,已建立“15+X”的补贴架构,推动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农业保险;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一些保险公司纷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已由2008年的7家升至2013年的25家,每个省份平均都有2~3家保险公司获得农业保险经办资格。同时,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开始推动农村相互保险试点,补贴力度不断加强,参保面占比稳步提高。因此,农业保险宏观上已取得阶段性成功,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预计,到2020年,将实现农产品价格保险覆盖主要大中型城市,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基本覆盖60%的农业占比较大乡镇。
但随着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其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地方政府的缺位与越位、保险公司的逐利与违规、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等。我国农业保险在经历2007~2009年连续3年井喷式增长后,2010年农业保险发展步伐明显减慢,除种植业保险业务保持8%的增长速度之外,养殖业保险业务减少30%左右。2011~2013年再次出现同比30%以上的增长速度,但是到2014年,农业保险的保险费增长速度出现较大滑坡,同比增长只有6.2%,农业保险费的收入占财产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4.9%,这与前几年保险费收入高速增长相比,有较大差距。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实践显现出新的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农业保险业面临新的挑战,农业保险监管的相对滞后日益凸显,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自2007年开始,中央一号文件连续8年提出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讨论通过《农业保险条例(草案)》,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再次提出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时任保监会主席的项俊波在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农业保险及其监管是未来工作的重点。因此,我国农业保险经过高速发展期后进入发展瓶颈期,或者说是关键战略机遇期,其中,运行监管成为本时期的关键。
1.1.2 研究意义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担负着一定的公众利益,其消费和生产具有双重正外部性,导致需求不足和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和自我执行机制得以解决,因此不能以纯商业保险模式推行,往往需采取政策性保险,即由政府通过补贴机制和各种政策支持促使供需双方达成有效均衡。国务院2012年10月24日讨论通过的《农业保险条例(草案)》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这与2004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定位区别较大,其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特点,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兼有政策性和商业性,仍然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草案)》中将“农业保险”定位于“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是基于目前各方面综合因素的考虑,是一种应急措施,相比于以往,这也是一种进步。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是由其准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从长远看,农业保险必然选择政策性保险。。实现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等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进而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目标,推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监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农业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监管,是国家农业保险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对农业保险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是政府管理职能的一部分,也是农业保险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涉及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等多个主体,财政、保险监管、农业等多个部门,以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研究农业保险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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