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第2辑)》:
(二)认识到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定性
在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中,行为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不能有认识或者行为人认为这种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因为如果行为人对违反食品监管法规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有认识,即行为人预见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其又坚持违反食品监管法规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就是对这个严重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态度。而在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意志态度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轻信过失。间接故意的情感态度是对危害结果不排斥,即与意志过程不相抵触,而轻信过失的情感态度是对危害结果排斥,即与意志过程相抵触。表现在外就是:间接故意对行为没有节制;而轻信过失对行为有节制,并尽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食品监管渎职犯罪活动中,如果行为人对行为有节制并尽可能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纠正或停止这种违反食品监管法规的行为,严重的危害结果也就不会发生。因为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中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是导致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而且由于行为人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所能导致的严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在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做出后,便为行为人所不能控制,如果想要避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所能做的只有纠正违法行为或终止这种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而如果行为人纠正或终止了这个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严重危害结果就能够避免,而事实上行为人没有纠正或终止这个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也就是说,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中行为人的情感因素与其意志过程并不抵触,而与其意志态度相一致,那么,行为人在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中的罪过心理就是故意(间接故意)。换言之,如果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中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有认识,那么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就是故意,这样,行为人的违反食品监管法规行为就构成故意犯罪(后文有具体分析)。
明白这一点,对于避免放纵犯罪分子有着重要意义;而如果不明白这一点,那么,放纵犯罪分子就在所难免。例如,在食品监管渎职行为中,食品监管人员预见到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且放任甚至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实质上已经构成相应的故意犯罪,即可以构成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而一概认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就会放纵犯罪分子。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以及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具有若干相似之处,正确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不仅需要认识其犯罪性质,还需要准确区分其与相关犯罪的不同之处。而对于徇私舞弊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如何处理亦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对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因法规竞合所生罪名的认定
1.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因法规竞合所生罪名
食品监管渎职罪有两类行为:第一类是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类是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中第一类因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而因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同时,这两种行为都可能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