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改革:功能定位、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
3.3.3.2房地产税改革与“稳定税负”
目前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设计欠科学,存在税种重叠,税基交叉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纳税人房产占用土地,既要从量课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要从价计征房产税,如果是占用耕地,还要征收耕地占用税;二是对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所签订的契约或合同的双方均要课征印花税,对承受方还要课征契税;三是对房屋租金收入,既要征收5%的营业税,又要征收12%的房产税,还要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四是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全额课征营业税,又按增值额课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的增值额既要计征土地增值税,又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未来对房地产税的改革,前提是稳定税负,不能额外增加民众的税收负担,改革范围是面向房地产税收体系的“一揽子”税制设计。具体而言,在开征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的同时,要减轻房地产开发、流通、租赁环节的税负;取消或合并现有房产税体系中的一些重复税种,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合并为房地产税;考虑到未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可以保留土地增值税,但需要对其税制设计进行简化;扩大资源税的税基范围,将耕地作为资源税的其中一个税目,对占用耕地的行为纳税;将契税合并到印花税中,避免承受方的双重纳税;推进增值税改革,将营业税中的不动产税改征增值税,实行较低税率;取消不合理收费等。2012年耕地占用税为1621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为1541亿元、契税为2874亿元,合计为6036亿元。据测算“营改增”后,全行业直接减税5000亿元加上间接减税8500亿元约13000亿元,不动产转让的营业税如果占营业税总额的比重达到一半的话,减税大约为6500亿元,则房地产三个税种的收入加上不动产转让“营改增”的减收,合计约12536亿元。如果对“六五”至“十一五”(1981-2010年)的全国存量房501亿平方米,按照2010年商品房平均售价5029元/平方米,按照1%的税率和50%的折扣率计算,大约可征房地产税为12600亿元,可以弥补“营改增”和其他税种减并的收入缺口。这种税制设计,一方面“取消四个税,开征一个税”,民众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增税和减税数额基本相抵,能够保障税负和收入格局的基本稳定。
3.3.4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开征房地产税的重要条件
中共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要“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其意义:首先是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给民众提供更便捷服务;其次是促进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建立,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房地产税制改革、官员财产公示等众多关键性领域改革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为多项改革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房地产税全面开征必须具备两大技术前提:一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二是房屋价值动态评估系统。目前,第二个系统经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深圳、江苏等地的多年模拟评税试点,已经日趋成熟,但是原来由住建部负责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停滞不前。此次将不动产登记职责归口在国土资源部,无论是另起炉灶、从头再来,还是在住建部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再完善,公众都期待着不动产登记工作早日完成,为房地产税改革、官员财产公示和反腐败工作铺路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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