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第二,补偿重点错位。从农村卫生事业的建设来看,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三项建设”,即加强对基层卫生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贫困地区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危房改造)、基本医疗设备的更新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养。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疾病谱的变化,农民对于日常小病基本上有治疗经验和一定的支付能力,但是,来自“大病”的经济负担严重威胁着农村群众。换言之,农村医疗保障的主要问题已经转化为大病救治,传统合作医疗制度的低水平补偿已经不能解决这种问题。因此,它对于农村群众的吸引力变得不再那么强烈。
第三,统筹层次与合作共济的矛盾突出。合作医疗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互助共济”,它运用了保险中的“大数法则”原理,因此,在管理水平和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统筹的层次越高,参加的人数越多,这种制度的保障能力就越强。但是,传统合作医疗一般是以乡村为单位进行统筹,这样,不可避免地制约了基金规模的扩大,影响到基金的保障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的发挥。
另外,这一时期政府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心在城镇职工和群众,在精力和财力上还无暇顾及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当然,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的改革推动了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也使得政府随后能够集中全力顾及农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
3.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及评析
3.2.1政策支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起和迅速发展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政府关注民生,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已见成效后,中央政府将工作的重心转到农业和农村上来。2000年年初,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给朱镕基总理写信提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后,“三农”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廖星成,2005)。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支持同废除农业税、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等措施成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突破口。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新兴起与政府的推动和支持紧密相关。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委《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这表明,政府开始重视农村居民的健康问题以及建设合作医疗制度的决心。2002年10月,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后出台了《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纲要明确了2001~2010年政府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决定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探索实行区域性大病统筹,逐步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2002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首次提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概念,明确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并提出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发展目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新农业法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以法律的形式支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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