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小额保险发展研究》:
②小额家庭财产保险。农村居民的家庭财产主要包括房屋、室内财产和农用机械设备等。目前我国试点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但其保险金额低、费率低,服务对象是农村中低收入人群,基本具备小额保险的特征。农村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有农房保险和农业机械保险。农房保险主要集中在广西、浙江、福建等省区,是由政府推动的政策性保险。广西推行的农村居民住房保险,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摊,保险责任由人保财险公司承担,最高赔偿金额是1万元。浙江省在农房保险的试点中,实行“政府补贴推动+农户自愿缴费+市场运作”的方式,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承担经营业务,将台风、洪水、暴雨等绝大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列为保险责任。参保农户一旦受灾,每间房屋最高赔付3600元,每户最高赔偿金额可达1.8万元。由于室内财产和农机具在投保时没有财政补贴,农户投保不积极。农机具保险试点在青岛、徐州等地,浙江、福建等部分地区开展了渔船保险试点。
(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小额人身保险是中国保监会率先在农村试点的小额保险险种,主要目的是解决农村居民人身保障不足的问题,主要包括小额健康保险、小额人寿保险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在试点初期以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为主。
①小额人寿保险。“三农”问题既包括农业也包括农民,有中央政府扶持的农业保险基本解决了农业生产的保障问题,但农村居民的人身保障还没有解决,农村居民收入低,抵御人身风险的能力也较弱。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借鉴在农村市场销售新型简易人身两全保险①的成功经验,开发出两款团体和两款个人寿险产品向农村低收入人群销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在试点农村也进行了小额团体寿险的尝试。这些小额寿险产品保费与保险金额较低,保险期限或者1年,或者3—5年,主要突出产品的保障功能②。
②小额健康保险。健康风险是农村居民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目前覆盖中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有保险公司参与,因为以政府为主体进行运作,应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目前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开发的小额健康保险主要是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进行合作,一方面利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机构开展其他小额保险业务,另外就是把小额健康保险作为新农合的补充产品来销售,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设计的大额医疗保险效果较好。农村居民有了新农合与小额健康保险的双重保障后,当出现重病需要医疗花费时,商业保险公司对超出新农合报销的部分进行一定的补偿,患了重病的农民家庭的经济负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减轻,也可以提高了“新农合”对农民的吸引力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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