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对于死刑之执行,一向采用环首刑,亦即绞刑。在过去,恰如执行笞藤一样,死囚的绞刑也是公开执行的,任人参观的,直到一八九五年才遵照伦敦的指示,改在狱内刑场不公开执行。这时,除法院及警方必须人员外,起先还允许报界派人在场观刑,但后来连这条例也取消了。
香港第一次执行犯人的死刑,正式见诸记载的,是一八四四年十一月四日,犯人是本地籍的中国人,因在赤柱谋杀一名欧籍警官,被判处死刑。犯人在临刑之前曾由天主教神父代为忏悔,使其皈依圣教。
宣布死刑时,高等法庭的大法官,照例要在假发之上戴上黑帽,庄严的宣告日:“……余今宣布汝之罪名为死刑,将以绳环汝之首,直至气绝……随后总督将决定汝之葬地……”法官宣布死刑时要戴上黑帽,这是英国司法界的古俗,表示法官裁判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据诺顿·凯希在他的《香港法院史》中解释,黑帽并非仅为宣告死刑而设,凡遇国家重要典礼,如加冕即位大典,大法官此时亦戴黑帽参加。
所谓环首刑,实即吊刑,颇与中国的绞刑不同。中国的绞刑,大都施于女犯,系将犯人缚在木椿上,以绳或布帛缠绕犯人颈项,由刽子手两人左右力扯,或由一人在颈后用力扭绞,直至犯人气绝,故俗有“三收三放”之称,这是颇为残酷的刑法,但因为犯人能保存全尸,所以还是次于“杀头”的刑法。至于西洋的绞刑,其执行方法则全然与中国不同,乃是用绳套住犯人的颈头,将他悬挂到半空,像中国人所描写的“悬梁自尽”那样。这刑具要包括一座绞刑架。先使犯人立到台上,将悬在架上有活结的绳圈套到犯人的颈上,然后突然抽去犯人脚下的木板,使他悬在空际,利用他自己的体重使颈上的活结加紧,直至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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