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转型时期,上位法律规范的变更或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时常发生变更的必要。而一旦发生变更,如何面对未变更之前公民对旧有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信任而采取的行动,同时,若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意被变更,则极易造成公民因信赖先前行政规定而有所作为但却遭致无法预见损害的不利结果。我国多年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正急切地需要学者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此问题的现实性(或实质)在于,一方面,根据情势需要,行政机关要有效率地落实变更后的政策,以达成变更的目的;但另一方面,法律又须顾及由此面临潜在威胁的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之保护。那么,行政机关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合法地进行变更以达到完成公益的需要;在何种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应受到何种保护,这两个同质不同面的问题在我国当代转型时期表现得尤其突出。从哲学层面而言,这实质上体现了改革发展之路上如何协调稳定与发展的关系问题;而在法学层面上,则体现了如何寻求适用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容忍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之间一个大致公平的权衡问题。
就一般意义而言,在行政法学上,保护相对人合法预期的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一是何谓合法预期;二是预期的正当性基础,即预期的合法性问题,这实际上是第一个问题的延伸,目的是解决怎样的预期才是值得保护的;三是合法的预期能在法律上获得怎样的保护。陈海萍编著的《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之研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为视角》选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作为研究视角,通过该视角,来探讨合法预期对控制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裁量权的制度能量有多大,以及自身将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在研究路径上,《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之研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为视角》首先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导出这么一个问题,即现有法律制度无法能够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裁量权。接下来,《行政相对人合法预期保护之研究: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变更为视角》第一章首先在公法视野内对预期的法律性质和特征提出自己的看法,从中剖析出预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利害关系。为了完成行政法学上合法预期这一术语的型塑,笔者采用了比较方法予以说明。一是选取了两大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和英国法,对其相关概念、制度和技术作一历史性溯源,为我国大陆借鉴他国经验作铺垫。二是围绕合法预期来源于私法的观点,笔者对私法上的信赖和预期与行政法学上所探讨的信赖和预期进行比较,以此明确行政法学上的合法预期具有独特的含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合法预期是指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法律活动的信任而产生的可取得未来可得利益的一种具备值得法律保护资格的期望。
在承认上述一般意义的内容适合所有行政行为变更的前提下,第二章提出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情景下预期的合法性问题。首先从否定性角度出发,针对合法预期自身的两大要素,即行政规范性文件品质和相对人自身品质,来阐释不值得保护的预期之场景,并借鉴他国经验提出了判断预期合法性的综合性要件。
第三章围绕合法预期受到怎样的程序保护和合法预期具有何种程序约束能力而展开。在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归纳了对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而引发预期的程序保护情景后,笔者重点分析了给予程序保护的四个考量因素,并提出了各因素在权衡中的各自分量,这种规范化的考量标准可以为指导我国行政实务提供理论参考。最后,在结合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实践的要求下,笔者通过详尽解剖各个实践案例,提出在行政机关进行变更之时就应介入的以制约行政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机制,目的在于实现合法预期的事前保护。
第四章和第五章的主旨是论证合法预期的实体保护,构建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的实体制约机制。该部分围绕行政自治过程中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行政机关固有的自由变更原则间的张力来展开论证。
其中第四章在完成了程序保护与实体保护互补关联的论证后,提出了合法预期在实体保护情景中应作为制约行政变更裁量权的实质考量因素,以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效应,同时笔者仍然围绕合法预期自身的两大要素,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结果和相对人的实体要求,创造性地提出了应把合法预期予以置重考虑的几个实质方面,完成了为何蕴涵在相对人利益中的合法预期值得保护的重要性命题的论证。随后,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变更裁量可以区分为决定裁量和选择裁量的共识,首先阐释了合法预期对决定裁量的制约表现。
第五章,在行政变更选择裁量阶段的分析上,笔者通过延伸合法预期自身的两大要素,即行政法律秩序的存在基础和相对人实现要件的主观努力,对合法预期表现样态进行了类型化研究,旨在为合法预期的实体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即完整实体保护条款、过渡条款和损害补偿条款)提供理论支撑。最后,依据全书的理论构架,结合山西煤矿整合事件,尝试把上述理论应用于实践,以获得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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