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特别是集装箱办理站的建设,并做好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对接。
·合理规划全国集装箱班列网络,增加班列密度、覆盖面和延伸度,为集装箱合理中转、组织创造有利条件。
·完善铁路内陆集装箱场站(特别是中心站)的口岸功能,实现货物就地、就近办理进出境的手续,建立边境口岸的快速转关、通关制度,促进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
(4)建立促进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的机制
应建立中央和省两级的协调机制,分别解决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的协调问题。水运基础设施、铁路基础设施涉及多个省市多个部门,应在中央层面建立协调机制;综合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应在省的层面建立协调机制。
·在中央层级建立协调机制,在相关部门间形成水运与水电、水利协调发展的共识,使航道建设与水利枢纽建设能够做到统一规划、协调开发,使中国的河流并不仅仅是为发电和灌溉而存在,而是应承担起运输通道的重要作用。
·在河流资源利用、铁路集装箱物流园区建设等总体规划及修编过程中,应建立正式征求同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公众意见的制度。6.2.2市场环境规范
(1)改进对货运代理及无车承运人管理
调整既有的管理制度,从单纯注重车辆和船舶的管理,转向注重物流运输承运人的管理,促进无车承运人的发展。
·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条例》,将无车承运人、汽车货运代理、货主代理及其他运输中介纳入政府行业管理的范畴。
·对各运输中介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他们在运输和物流体系中的作用,对各自的准入退出条件、服务规范及标准、承担的法律责任、市场诚信及保险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由于国内货运代理开具公共承运人提单,并利用各种不同的陆上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对货物从发货人抵达收货人负有责任,政府应对其有较高的资本要求,并要求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
·汽车货运经纪人及货主代理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国内货运代理的责任。新的法规应按照他们的运营范围规定他们的责任。
·依法整顿现有的货运中介市场,设定过渡期,使他们符合新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货运市场,不能满足新法规要求的国内货运代理、汽车货运经纪人及货主代理应退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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