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的问题”[1],在此笔者主要探讨科学证据失真在理念上的错误。
首先,何为科学,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如何掌握。可以说,一些科学证据的科学原理虽已得到普遍确立,例如对于指纹证据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触物留痕、认定同一”的特征,但是我们并不能将指纹的特定性等同于准确性。[2]而有些科学技术还不成熟,例如测谎证据的原理是在特定条件下人的心跳、脑波、呼吸、声调等生理数据变化与被测人意思表达是否真实存在着线性关系,但这一原理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基本原理上并没有被证实。湖北钟祥投毒案中因测谎鉴定错误而导致4名无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其中1名犯罪嫌疑人就疾呼:“如果测谎仪撒谎,谁能证明自己清白?”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文要求测谎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测谎的不当使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产生过大的心理压力,增加办案人员的偏见,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3]同时,更应注意防止一些缺乏坚实科学基础的“垃圾科学”(junk science)、“伪科学”披着科学的外衣混进法庭。
其次,对于有些已经被视为“科学”的证据,其原理尚待证实。例如,笔迹鉴定的基本原理是“没有两个人的笔迹是相同的,以及一个人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两次书写的字不会完全相同”,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陈述,还缺乏统计学的研究和计算;笔迹特征的选择完全是主观的,缺乏客观标准,有些笔迹专家为了证实同一就选出所有相似的文字或笔迹,为了否定同一就选出不一致的文字或标记;同时,笔迹鉴定人的资格审查缺乏公认性和严格性,“学徒”时间没有严格的限制,由各个鉴定机构或者“师傅”自由决定,[4]这些都决定了笔迹鉴定貌似“科学”的技术实际上存在失真的可能。
然后,科学证据的鉴定操作带有太多的主观性。科学专家在生成科学证据的过程巾并非仅仅以自己的抽象思维按照科学规律或科学原理进行认识活动,科学家自身主观上的非理性因素对检验结果具有一定的影响。这些因素主要包括科学家主观上的偏见或利害关系、科学家的性格和品格以及科学家所处的制度和人文环境等。例如,精神病鉴定许多时候完全靠鉴定人的主观判断,专家的偏见对检验结果有重大影响;对于指纹证据,学界对于最低符合点数量没有统一标准,有时可能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模糊状态,因为该鉴定主要依赖于鉴定人的观察和主观解释。在指纹鉴定过程中,任何来自案件的与指纹鉴定无关的信息,如指纹鉴定人员受到暗示,在正式检验前,指纹鉴定人就已经形成两枚指纹匹配或不匹配的结论,检验时只是寻找证据证实已形成的结论,这种“认知性证实偏见”会导致忽视“一个差异点”原则的现象。[1]鉴定人知道其他证据或线索对指纹样本提供者不利,在存在一个差异点时,草率地将差异点解释为由于压力和人为因素导致的非本质差异,导致指纹鉴定错案的发生。[2]
最后,法庭科学实验室管理不规范,鉴定人马虎地检验操作导致错误的检验结果。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通过各种能力测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实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CE17025: 2005)通过实验室认可,否则如果实验室检验技术能力不符合要求,质量控制不合格,缺少检验的技术标准,鉴定人的专业教育和训练不充分,鉴定人受暗示、偏见的影响,都会对增加鉴定的错误率。
(四)严格控制科学证据的可采性
要解决科学证据的失真问题,首先应在理论上厘清科学证据的可采性。英国学者贾米森(Jamieson)指出:优质的法庭科学服务包含着优良的科学技术、合理的应用和充分的解释。优质的科学技术要求应用于检验鉴定的方法科学、可靠(方法确认问题);合理的应用要求检验方法的使用规范(使用范围、检材条件限制等),防止滥用(如早期测谎技术在侦查、审讯中的滥用);充分的解释要求鉴定人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经验、技术能力和出庭中需要具备的逻辑思维、表达能力,以求说服法官采信鉴定意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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