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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三卷本)
0.00     定价 ¥ 49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6123
  • 作      者:
    张述元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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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理解适用  聚焦疑难实务问题,专业法官逐条释义

司法实务  提炼专家观点,权威指导司法实践

关联规定  配套相关规定与解读,为办案提供参考意见

指导案例  精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总结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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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主编

张述元,山东梁山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六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副主编

周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三十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一庭庭长、刑四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担任《人民司法》《刑事审判参考》《刑事法判解研究》《法律适用》《公检法办案指南》《中国案例指导》《中国应用法学》编辑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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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根据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理解适用]

本条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96年作过修改,2012年、2018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未作修改。

1. 关于立法目的。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本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因此,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而刑法则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2. 关于程序法的价值。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特定情况下,程序公正还具有独立价值。即使实体裁判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但如果程序不公、不当也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认同和尊重,难以保障案件审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当前,一些案件之所以引发议论、质疑、炒作,往往并不是因为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什么问题,而是因为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切实遵循。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具有自身价值的一部法律,并不仅仅是为保障刑法的实施而附属于刑法。必须扭转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切实改变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和做法,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真正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整部刑事诉讼法都是围绕更好实现程序公正、体现其独立价值这一基本点而展开的。

3. 关于立法根据。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对于刑事诉讼法程序的规定,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规定的原则,如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通过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宪法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都要通过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规定予以落实。二是刑事诉讼的任务、原则、制度以及具体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修改。但修改时依然是根据宪法的规定修改的。特别是国家监察机关改革后,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第11条第2项的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根据《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4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无论是监察法的上述规定,还是《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都是有宪法依据的。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3条第3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其中,修改后的《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理解适用]

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996年、2012年作过修改。2018年《刑事诉讼法》未作修改。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基本上维持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内容。根据1988年《宪法》关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修改补充规定,为了更好地体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在原条文中“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之后增加了“财产权利”,并将“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改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更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有利于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视,也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宪法原则。本条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分为三个方面内容来理解:

1.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调取证据,查出犯罪嫌疑人,查清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哪些机关、哪些人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工作,以及调查取证时应遵循的原则,从程序上规定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如何进行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以实现准确、及时地查清犯罪事实。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前提和重要基础。其中,“准确”是核心,包括:对犯罪的事实认定要准确;对实施犯罪的人要查准。不能把事实认定错了,冤枉了好人。“及时”是建立在“准确”的基础上的。在此基础上,“及时”也很重要。因为,“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如果时间拖得很长,时过境迁,就很难收集证据,不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在查明犯罪事实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正确应用法律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刑法和其他法律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能否做到正确应用法律,除了要保证准确无误地查明犯罪事实以外,还要设置和遵循保证公正司法的具体诉讼程序,如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只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办案,保证程序公正,才能做到不枉不纵,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与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谈不上正确地应用法律,也不能准确地惩罚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不让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有时,其意义大于让有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让无罪的人被判处死刑,其危害后果是非常大的。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追究犯罪时,必须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刑事诉讼法的这个任务,主要是通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活动来实现的。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使公民认识到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危害性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从而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守法意识,提高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在实践中,法庭审判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将法庭作为对公民进行刑事法律教育的重要场所,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公开审判制度的价值除程序正义价值外,其实还有一个就是法治教育价值。

3.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总任务。这一根本任务是在前两个具体任务即“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和完成的。具体任务是为了完成总任务。这一总任务,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既是刑事诉讼法立法和修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对刑事诉讼法执法的总要求。特别是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刑事诉讼法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更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内在统一的一贯立场,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发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更加规范司法审判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司法实务]

在人权保障工作中,要做的事很多,但特别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 要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狭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要是指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利。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状况,往往是反映和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刑事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对被告人辩护权、获得公正审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的保障力度。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都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等转达要求。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获得指定辩护对象,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指定辩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证人、鉴定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要进一步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确保量刑公正公开。要切实执行二审开庭的法律规定,不断提高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充分发挥二审的救济、纠错功能。复核死刑案件,一律讯问被告人。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促进审判活动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 要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辩护制度作了重要完善,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加大了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并大大扩展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这些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落实,同时也为刑事诉讼更好地实现“兼听则明”、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制度根基。要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在思想上、观念上切实树立尊重辩护律师、重视辩护意见的意识。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尽最大可能为辩护律师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方便和充分保障。对在审判期间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除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等应依法不公开的材料外,应当一律允许查阅、摘抄、复制。对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并提供相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依法调取。要认真听取并回应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发表意见的,除明显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外,不得随意打断;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研究案件时,应当对辩护意见进行仔细分析、充分讨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全面如实地反映辩护意见,充分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绝不能一笔带过甚至避而不提。

3. 要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从被害人角度来看,对刑事审判的关注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是否受到追究,正义是否得以伸张。二是其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否得到了依法赔偿。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是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在历次修改中均对此作了重要完善。一是明确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二是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必须按照立法规定,更加重视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对有证据显示被告人或者其亲友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履行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执行的,必须进一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力度。对于通过调解,被告人自愿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赔偿方式、数额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权益。对于调解不成,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的,则应根据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以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等。实事求是地依法判赔,既能实现“案结事了”避免“法律白条”,也能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关联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节录)本书中“关联规定”所列文件标注日期为施行日期,详细文件信息可检索“凡例”。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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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 目 录

(上)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1)

第二章管辖(148)

第三章回避(220)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247)

第五章证据(364)

第六章强制措施(620)

(中)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793)

第八章期间、送达(839)

第九章其他规定(851)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855)

第二章侦查(935)

第三章提起公诉(1204)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1315)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1343)

(下)

总目录第三章第二审程序(1569)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1673)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1695)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1880)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1971)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1994)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程序(2026)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2064)

第六编附则

 

目录

(上)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理解适用]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分工及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原则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目录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

[理解适用]

[关联规定]

[指导案例]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指导案例]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理解适用]

[关联规定]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指导案例]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理解适用]

[关联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的变更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理解适用]

[司法实务]

[关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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